26岁的印尼籍被告西蒂艾莎及29岁的越南籍被告段氏香必须在庭上证明自身清白,否则将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罪名下被判死刑。
(沙亚南综合讯)马来西亚高庭昨天(8月16日)判定,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同父异母长兄金正男遭毒杀案的两名被告表面罪名成立,须为所面对的谋杀控状进行答辩。
这意味着,26岁的印度尼西亚籍被告西蒂艾莎及29岁的越南籍被告段氏香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身清白,否则将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罪名下被判死刑。根据法庭排期,两名被告将在11月至明年2月之间上庭受审。
西蒂艾莎和段氏香是于去年3月1日被控上法庭,控状指两人连同另四名仍在逃的朝鲜籍嫌犯,于2017年2月13日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为达到共同的企图而谋杀金正男,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并可在第34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绞刑(死刑)。
此案是于去年10月2日起开审,在23天的审讯期间,控方一共传召34名证人出庭供证。
承审法官阿兹米阿里芬昨天花了两个多小时宣读判词,他表示,在重新及客观审视所有的证据、控方证人的供词及陈词后,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很可靠,也证明两名被告表面罪名成立。
法官:无法裁定是政治暗杀
不过阿兹米指出,由于证据不足,他无法裁定这是一场政治暗杀行动。
他指这起暗杀行动很有规划,是由两名被告与四名逃逸嫌犯精心策划,两名被告对此是知情的。
阿兹米指出,两名被告宣称在案发当天是在进行恶作剧,但他认为,恶作剧的定义是可让所有人最终笑着收场,但在金正男的案件并没有看到这点。
他说:“辩方指朝鲜当局才是真凶,但我可以说,真凶就是四名逃逸嫌犯和两名被告……虽然闭路电视画面显示四名朝鲜籍在逃嫌犯,即昵称花守先生、詹姆斯、Y先生及Mr Chang出现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但仅此而已,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是具有政治动机的暗杀行动。”
他指两名被告或不认识彼此,但她们在案发前后的行为一致。“尤其案发后,两名被告选择到距离案发现场较远的厕所,即机场二楼而非三楼出境大厅的厕所。她们必须远离死者,若逗留在三楼,她们极有可能会被死者认出并捉到。”
他表示,虽然闭路电视画面无法清楚显示两名被告对死者所做的行为,也没有目击证人,但两人在案发前后的一连串行为都足以证明与此案有关。
“两名被告在案发前看起来很开朗和轻松,但案发后却快速撤离现场和举起双手。两人的行事作风一致,且有意识地行动,是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走向金正男。”
阿兹米表示,两名被告有意图致金正男于死地,她们将毒剂集中于死者的眼部,是因为眼睛是毒剂最快渗透的器官。“一般上遇袭者只需一小时半就会死亡,因此眼睛是个关键的接触点。”
西蒂艾莎与段氏香在法官宣布判决后选择在证人栏内宣誓自辩。
案情显示,2017年2月13日早上9时许,金正男原本准备从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飞往澳门,但在自动登机亭办理手续时,遭两名女嫌犯一人从后用布块捂脸,一人朝他脸上喷射毒液,他数分钟后昏倒在机场诊所,送院途中去世。
印尼驻马大使鲁斯迪基拉纳对法庭裁定西蒂艾莎表面罪名成立感到震惊,但他受询问时表示,印尼政府会尊重这项裁决。
西蒂艾莎的代表律师魏顺成说,“这并不是最终判决,仅是裁定表面罪名成立,若最终判决裁定西蒂艾莎和段氏香罪名成立,我们就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