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名已婚女子在入职登记表填“未婚”,被任职的公司发现后将她解约。女子于是提出诉讼,当地法院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女子支付赔偿金。
中国北京海淀法院星期六(5月4日)在微信公众号公布一起案件,张某在攻读硕士期间领取了结婚证,后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工作。在填写入职信息时,张某留意到人事对其婚育情况的关注与盘问,担心填写已婚后不能被录用,故在入职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未婚”。
张某入职后科技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员工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这家公司之后发现张某已婚,便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张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也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因此作为个人隐私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直接相关性,公司以张某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张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不是出于欺诈的故意,而是担心受到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其对此无关事项的隐瞒不会使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张某构成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澎湃新闻发表评论文章说,这一判决不是鼓励求职者在简历中做虚假陈述,而是警示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中,不得以婚姻状况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求职者,对女性求职者进行隐性歧视。文章强调,婚姻状况与学历、资历、能力不同。
文章称,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时,还是存在对女性的歧视行为。这类歧视行为往往十分隐蔽,女性求职者就是感觉因性别原因不被录用,也很难提供证据,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编造一个拒绝录用的理由。
文章也说:“在此背景下,女性求职者在求职时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就属于反歧视的无奈之举。这不能责怪她们进行‘虚假陈述’‘不诚信’,而是要反思导致她们要做出‘虚假陈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