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巨企京东起诉同行阿里巴巴的“二选一”案一审胜诉,获赔10亿元人民币(约1.87亿新元)。
京东集团星期五(12月29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京东黑板报”发布胜诉声明,通报上述消息。阿里巴巴回应证券时报询问时说,已获悉此消息,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根据声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星期五(29日)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人民币。
声明说,此次判决不仅是京东反抗“二选一”垄断行为的一次公正裁决,更是以法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标志性时刻,也将是中国反垄断法治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声明指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品牌、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削弱了市场发展的创新和活力。
声明提到,从2017年京东为反抗“二选一”垄断发起的诉讼,到2023年京东采销打破“超级主播价格垄断”的行业潜规则,京东始终为品牌和商家谋发展、为消费者争低价。
声明强调,此次判决极大地鼓舞了京东始终坚守正道成功的商业信仰,将以更坚定的信心投身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2020提出的报告,“二选一”归列为新形势下不正当竞争的其中一种“负面典型”,具体指的是“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性,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二选一’。
另据证券时报报道,2015年,京东起诉天猫,称其要求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简称“二选一”行为)。
案件一度陷入法院管辖权之争。天猫提出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北京高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京东主张天猫的“二选一”行为,基于网络平台特性,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不限于天猫住所地或被告直接行为地,也涵盖了一审法院管辖的北京市。
天猫不服裁决,上诉至最高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天猫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020年12月,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宣布对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二选一”等涉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反垄断法》。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4月依法对阿里巴巴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人民币4%的罚款,计182.28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