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颁布新规,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最高可处5万元(人民币,下同,约9700新元)罚款。
据澎湃新闻星期五(2月3日)报道,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1月13日发布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
裁量基准表旨在落实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的禁止性规定,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并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本次新公布的裁量基准表提出了四项有关性别歧视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针对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聘用标准。
在福利待遇和晋升考核中,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此外,还包括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针对上述行为,裁量基准表将依据用人单位是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是否众多、是否影响到妇女的就业生活健康等、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若用人单位实施违法行为对女性劳动者造成了人身、财产、就业方面的实质损害,或者形成恶劣的社会舆论、突发事件等不良的社会影响后果等,就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