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广告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25万7885元(人民币,下同,约5万新元),并处以相同数额罚款。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监局于1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显示,潘粤明2021年3月15日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的60秒视频和三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视频中也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上述三张图片分别为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广告主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6月8日至7月22日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微信公众号发布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的推文,配有上述视频和修图,宣传、推广上述饮品。不过,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中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违反规定的广告代言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虽然潘粤明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但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因此,潘粤明违法所得为25万7885元将被没收,他也被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
对此,潘粤明星期一(26日)在微博平台的个人号发布致歉信,称已第一时间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也完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他写道,在此作出郑重道歉,并确保今后不会开展任何违法规则的产品代言。
对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场监管局12月6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由于该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利用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保健食品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多项规定,被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为112万3600元。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定义明星代言活动的范围,其中一条指导包括不得为保健食品进行广告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