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中国一系列舆论事件迭出,触目惊心的并非只有当事者之行为逾矩,更应思考的是,何以此类事件呈现如此之社会影响力。舆论迅速发酵乃至不可收拾的背后,意味着当下舆论法庭之存在,而“法庭”之所以为“法庭”,是指它已对司法过程深度介入,造成较大之压力。
舆论与司法之结合早见于功利主义理念,所谓功利主义司法哲学,在19世纪西方剧烈之现代化进程中,曾非常突出,诉求于司法惩戒的目的,在于其对社会影响之震慑力,将民意和舆论的满足,视作司法本身的社会教育效果。司法既是达成震慑之工具,亦为教育展示之仪式。这种哲学理念,是伴随社会剧烈变动所带来之国民心态浮躁无定,当下中国也是如此,所谓杀一儆百、以儆效尤成为时尚,舆论法庭则伴随着人心之失序而产生。
这种国民之无定心态,也是后发国家之常态,绝非中国特例,导源于所谓“后发定势”,主要指后发国家具有之思维惯式,即借鉴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减少的“试错成本”,构成后发国家的“后发优势”,但如果进入相持阶段,则会构成“后发定势”:一方面,由于未经试错,后发国家的社会缺乏必要训练,无法化解高速增长带来的集体浮躁心态;另一方面,后发国家在追赶期具有明确方向感,但一旦进入持平阶段,这种“与别人对比”获得的方向感,便会转化为“效率上胜别人一筹”之自信心。
二者造成的是后发国家的盲目与浮躁,诉诸社会,则是泛起民粹主义;诉诸外交,则容易酿成民族主义。所谓民粹与民族,皆是刀刃向外之心态,其诉诸之族群同一性,依赖于外向刀刃之铺路,这种解构力,已见之舆论层面的集体审判法庭,贯彻功利主义司法哲学,务求审判本身之震慑与教育二重性,司法本身不过用来祭奠此“刀”的工具而已。
但任何司法事项,或许最好还是回归程序本位,依据相应的法理法条合规,加以定义之,司法部门保持隔绝于社会舆论之超然与中立。作为人文精神之捍卫者,更应端正程序本位与司法中立,不宜随波逐流,当如何判责即如何判责。
一般而言,法律而非民意之准绳,能实现更好的正义,前提是要维系立法意志本身的良善性,而一部“善法”结合法官之司法训练与道德良心,其实胜过浮躁无定之大众人心。后者多变而又容易成为集体之乘法效应,诉诸激进与极端,在后发国家之“后发定式”中,俨然已构成一把“利刃”,刀刃向外,不避亲疏,往往在舆论之大火后,留下一片狼藉。在功利主义的可能性语境下,每一个原子人均可能构成牺牲之少数,此种舆论法庭即是“一切人对一切人之审判”。
中华民族异于诸民族的要件之一,在于文明传承之道德色彩,政治依据德性运作,位阶依据品德界定,是非高低皆系于道德尊卑,所谓“天地君亲师”无不沾染道德二字,其对于社会生活是关键的。道德概念与存在之“常态化”,使得道德不是如西方社会般纯粹作为评判之尺度,而易流变为斗争之工具:当事人道德之瑕疵,构成舆论法庭成立的理由,亦构成此法庭介入司法进程之自然结果。但舆论法庭的存在,或许更易消解社会道德存在的事实:每一个人在道德上绝非无瑕,舆论法庭不过是“一切人对一切人之审判”,其实对社会所依据之道德内核造成冲击。无人能承接这种完全意义的道德审判,则在舆论法庭审判中,或许释放更多的是兽性而非人性。
作者是上海美国问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