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伴”事件不应沦为偏见与歧视的狂欢(2)

时间:2019-07-18 09:1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现实中,中国大学普遍比较重视留学生待遇,但优待是否合理、是否适当需具体分析。当前,社会舆论主要质疑以下中外差别待遇:设立奖学金、住宿生活条件、降低考核要求、执法标准不一。

其一,应当客观看待奖学金问题。为优秀留学生设立奖学金是国际通行做法,几十年来,无数中国留学生正是通过外国大学提供的奖学金完成学业,无论是美、澳、加、德、法、日等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有大量中国学生申请到奖学金,实际上自费留学生只是近十几年才多起来。从权责相统一而言,或是从实现重要的行政目的而言,中国适度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均符合国际惯例。当然,奖学金因涉及公共财政的使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治标准和预决算程序,避免行政恣意。尤其是应当坚持奖优、助困的基本原则,不宜成为普惠式的赠予或是人人有份的唐僧肉,且应避免与中国学生奖学金差距过大,不成比例。奖学金应与学籍管理、过程考核、学习成绩相结合,不合格的学生坚决不给,违法乱纪的学生及时收回。

其二,一些批评意见指责学校为留学生提供两人间甚至单间,还配备空调和独立卫生间、淋浴间、简单家具等。通常情况下,留学生的住宿生活条件比国内学生好确实是事实,但客观而言要看,这究竟是留学生的住宿标准太高了,还是中国学生的住宿标准过低了。很多高校还在使用数十年前的学生宿舍,设计与规划标准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宿舍装修与生活设施十几年无变化的情况并不少见。毕竟,一些学校六人间的本科生、四人间的研究生宿舍,且无独立卫生间、洗浴设备、空调等基本生活设施,已经很难保证学生对隐私权、休息权和便利设施日益提高的需求,这样的生活条件很难达到国际一般标准,很难吸引到外国留学生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留学生。所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思路可能不是降低留学生的住宿标准,而是应当尽快整体性改善国内大学住宿条件,尤其是加快老旧校区、校舍的设施升级改造。当然,在住宿条件已经较高的学校,则应避免过度的特殊化,事实上,在住宿生活条件较好的学校,留学生往往与中国学生使用相同的宿舍。

其三,不应在学籍管理和执法活动中搞特殊化。如果个别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未受处罚,则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外国人在中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除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外,均应依法接受中国法律的平等处罚。此外,教育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教育法》《出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来华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避免有学籍而不学习,有学籍而无管理的情况。

三、如何理解留学生“学伴”制度:回归公益属性,学校避免强迫或利诱学生参与,应明确要求避免感情纠纷。

“学伴”是很多境外高校的通行做法,并非中国高校所独创。“学伴”制度的本意是双向互助机制,不仅帮助留学生熟悉校园、方便学习、了解文化,也为本国学生提供了解多元文化、开阔眼界见识的机会。西方国家部分高校为留学生提供不同形式的语言、写作、校园生活辅助活动。中华文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很多高校也为包括祖国大陆学生在内的留学生、交换生提供“学伴”服务。

但是,高校在制定“学伴”制度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公益属性与自愿原则。学生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选择,学校不应以命令的形式强迫学生参与,也不应以奖金、学分等方式利诱学生参与。第二,“学伴”项目应明确规定双方避免感情纠纷。在法治社会中,高校没有权利限制学生的恋爱自由,但可要求学生的行为不应违反“学伴”的初衷。第三,责权平等,有限责任。参与“学伴”项目的中外学生都是平等、独立的人格主体,避免“学伴”之间形成基于身份的剥削关系,避免“学伴”承担过分的责任,财务、学术、法律、心理等专业问题,不应成为“学伴”的服务事项。第四,开展必要培训与风险教育。

赞一下
(1)
5%
赞一下
(19)
95%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