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耶鲁齐陷阱”与中企面临的美国法风险(2)

时间:2019-05-31 09:4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反海外腐败法》是这一“陷阱”的主要法律依据。笔者相信多数人对这部法律不甚了了,尤其是美国实行判例法,要理解这一法律陷阱,不仅要看法律条文,还要熟悉数量庞大的判例案件。与美国司法部“围猎”各国企业高管相呼应的是,美国法律界的既得利益得到了极大促进,从而导致这张法律罗网越来越严密,越来越难缠,越来越成为美国利益各方共同维护、共同谋利的合作性框架。该法建构了美国司法的域外管辖权。

法律本意虽然在于禁止美国公司的海外贿赂,但由于使用了“美元”作为法律管辖连接点,使得全世界使用美元结算的所有公司都处于美国司法的管辖范围之内。根据皮耶鲁齐的分析,这种域外管辖已广泛开展,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更是变本加厉。

由于美元是真正“世界化”的储备货币,二战后的国际金融体系由美国缔造及维系,国际贸易的结算体系由美国支配,再加上美国对互联网根服务器及全球网络情报的垄断性控制,各国企业要么保守维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低端交易模式,要么就必须进入美国国内法的管辖范围。美国对中国公司中兴、华为的指控、美国此次对伊朗石油交易的最严厉制裁,高度依赖于美国的美元霸权及全球情报控制权。

那么,美国这部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应当如何理解呢?《美国陷阱》一书尽管记述了大量事实及富有意义的法律分析,但无可避免地洋溢着一种“受害者控诉”及法国民族主义味道。这种情绪反应是完全正当的,因为美国的司法过程造成了对法律的明显滥用以及对被告人权利与尊严的不公正对待。但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体现的全球治理中的一般性问题与结构性矛盾更加值得认真对待:其一,美国法观念中的自我中心主义导致了以国内法代替和僭越国际法的趋势,《反海外腐败法》就是显著例证;

其二,《反海外腐败法》所指向的国际贸易与商业实践中的贿赂行为尤其是“中间人贿赂”是普遍存在的,不仅法国企业有,美国企业也有,因而这是全球商业治理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其三,国际层面针对普遍的商业贿赂缺乏有效的国际法规制尤其是强有力的制裁机制,依赖各国自行规制又会遭遇“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的法治困境;

其四,美国国内立法试图提供一种在国际法有效机制存在薄弱甚至空白的条件下强制规制的法律模式,是美国自我认定的全球公共服务与公共品供给的一种替代方案,由此造成了长臂管辖权问题;其五,美国无论具体动机如何,其长臂管辖权陷入了其他各国的“司法主权”抗争以及美国自身选择性执法的双重困境之中,既不合法,也不公正。从国际法理而言,这种长臂管辖权是一种本质上的“帝国霸权”,是未经被治理者同意的暴政和僭政。

美国民主不能为长臂管辖权提供正当的政治基础,因为美国民主只能为纯粹的美国国内法律提供权威来源。所以,这部法律的域外效力存在结构性的“民主正当性赤字”,是介乎美国国内法与真正国际法之间的“帝国管制法”。在奉行主权平等与民主法治的全球化时代,这种法律仿佛中世纪或殖民时代早期的遗迹,有待全球治理领域的制衡、批判和清理。

毕竟,美国司法部无法摆脱国内巨型企业的政治游说和压力,无法摆脱美国国家利益的限定和塑造。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司法部,不是“联合国”的司法部;美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这是长臂管辖权的不正义性的法理要害所在。如果美国司法部果真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美国的司法独立果真能够做到摆脱国内企业利益及国家利益,这种对全球治理“警察权”的强制获取与僭越也许不会激起太大争议,在全球治理体系成熟之前这种做法甚至具有“自愿奉献者”的道德正当性。

但《美国陷阱》以法国人的实证经验证伪了该法的正当性动机和基础,用大量细节披露美国通用电气“收购”阿尔斯通的复杂过程与自身案件进程的微妙扣合关系。这起收购案惊动了法国社会,甚至引发法国内部政治斗争,也造成皮耶鲁齐对法国政治的某种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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