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耶鲁齐陷阱”与中企面临的美国法风险

时间:2019-05-31 09:4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田飞龙:当中国公司成长为具有世界影响力公司之时,也就达到了被皮耶鲁齐描述的美国“法律陷阱”精准打击的程度。

在中美贸易战如火如荼、日益陷入“持久战”之际,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原锅炉部负责人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与法国著名记者马修•阿伦合作出版了《美国陷阱》一书,中国中信出版集团第一时间组织翻译并推出了相应的中文版。

这是一本写给法国乃至于整个欧洲人民的“警世书”,与1780年代法国人拉法耶特眼中的美国革命精神及1835年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笔下的美国民主精神相差颇大。彼时的美国初创,青春灿烂,生机勃勃,为老欧洲带来许许清风和一帘幽梦,即便是“门罗主义”也局限于美洲人自治,不触及欧洲事务及欧洲的全球势力范围;但今日的美国早已变成世界帝国,固执傲慢,利益至上,欧洲遭遇反向的观念与制度“殖民”。

皮耶鲁齐深陷美国“法律陷阱”,切身感受美国变迁与异化,在该书“尾声”中大声疾呼:“梦醒的时候到了,我们不能放过这个时机。这既是为了欧洲,更是为了法国。要么是现在,要么将永无机会,奋起反抗,为自己赢得一份尊重。这是最后关头。”

皮耶鲁齐在这里很有一种旧欧洲莎士比亚式的命运抉择意识:To be or not to be。这是他2019年对美国法律与司法的认知,与2013年之前对美国的某种“欧洲式信任”大相径庭。

问题的焦点在于皮耶鲁齐所称的“美国陷阱”,一种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美国法律陷阱,也就是所谓的美国法的治外法权和域外管辖权。皮耶鲁齐先生具体概括了这一陷阱:“这是一场法律战争.......利用法制(法律)体系,将敌人——或被‘锁定’为敌人的目标——塑造成违法分子,以此给对方造成最大程度的损害,并通过胁迫手段迫使其服从。”我们可以形象地称之为“皮耶鲁齐陷阱”。

中国人关注法国人揭露的“美国陷阱”,有一种特别的意味和处境相似感:其一,中兴公司案的司法过程以及“罚款+合规官”的司法和解模式,与皮耶鲁齐揭示的美国司法行为逻辑基本一致;其二,华为孟晚舟案至今悬而未决,与美国司法部对待阿尔斯通高管的“法律陷阱”如出一辙。特朗普在孟晚舟案发酵之际曾声称,若中美贸易谈判需要,他可以干预此案,就是将此种“法律陷阱”予以直率的表白。只是,特朗普是个“法盲”,懂得“里子”,不懂得“面子”,口无遮拦,泄露“陷阱”机密。

当中国公司成长为具有世界影响力公司之时,也就达到了美国“法律陷阱”精准打击的程度。这是中国公司在全球化时代的发展成就,也是特定风险。因此,皮耶鲁齐揭示的“美国陷阱”就不是一种特定指向法国企业的陷阱,而是美国对全球域外公司普遍构筑起来的陷阱。中国公司和中国法律界必须从中学习如何应对美国法律风险。《美国陷阱》一书因而可以作为中国公司高管的职业培训高阶教材。

美国这一陷阱的法律构造是非常精巧的,将法律打击的每一步骤都设计和建构为有理有据的合法行为:其一,有法可依,即美国制定了专门的《反海外腐败法》,为美国司法部的法律行动提供直接的国内法依据,但在管辖权规则上则远远超出了国内法界限,规定了长臂管辖权,其连接性因素就是美元和情报技术;其二,选择性执法,即《反海外腐败法》在具体执法中内外有别,侧重对外调查与打击,比如根据皮耶鲁齐提供的执法数据统计,域外公司遭遇巨额罚款及不公正对待的现象非常突出;

其三,辩诉交易与极限施压,离间高管与企业/国家利益,合法实施对被告人的恐怖威吓,达成案件之外的经济或政治目标;其四,个案司法进程与美国“秘密”保护的国内大型企业的全球化商业行动相互配合,以法律形式的合法性掩盖美国司法的实质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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