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两种责任和中国“治”与“乱”

时间:2018-12-18 07:5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在中国政治中,自古至今,对政策执行者(无论是中央官僚还是各级地方官员)来说,存在着两种责任,这两种责任的平衡关乎着国家的治与乱、和谐与冲突、发展与滞涨、整合和分裂。

第一种责任就是平常所说的“对上”的责任,就是对中央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的责任;第二种责任就是平常所说的“对下”的责任,就是把官员自己所辖的地方发展好和管理好的责任。相应地,两种责任也产生了两种“忠诚”,“对上”的忠诚和“对下”的忠诚。

在任何社会,“对上”负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管什么样的政体,不管什么样的时代,上下级之间都存在一个秩序,没有这个秩序,就称不上是政体。上下级秩序尤其对中国那样大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没有这个秩序,命令无以执行,政策无以实施,更不用说是国家的整合了。在当代中国,这种责任也经常被称为“大局意识”或者“大局观念”。

应当强调的是,“对上”责任并非是对任何一个领导人本人的责任,而是对上级领导人所代表的利益的责任。不过,在实践中,这两种利益有时候并不容易区分,“对上”责任被理解成对领导人个人的责任,“对上”忠诚被理解成对领导人个人的忠诚;一旦这样,就不仅会导致上下级之间的人身依附,同时更重要的是失去了对整体利益的追求和忠诚。

“对下”的责任更为重要,因为简单地说,“对下”责任是“对上”责任的基础。中国在理论上是中央集权制国家,这决定了无论是官僚机构还是地方政府都被视为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仅仅是中央政策的执行者。

不过,这种看法并不那么科学,因为中国地方的差异性巨大,就需要地方官员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地方的条件来制定地方政策或者修正来自中央的政策。尽管一个国家并不是各个地方的简单相加,但如果地方发展和治理出现问题,国家总体肯定是要出问题的。

不难理解,就国家总体而言,“对上”和“对下”的两种责任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可以有高度的一致性。就中央和上级来说,尽管要着眼于国家整体利益,但国家的整体利益需要通过地方政府或者各级官僚机构来实现;对地方来说,局部利益也同样重要,只要是在国家整体利益的构架内来追求局部利益和管理局部,那么整体利益自然就可以实现。

就政策执行者来说,如果光“对上”负责,那么地方利益和地方差异性必然被忽视,发展和管理必然会出现问题。在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光“对上”负责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光“对下”的可能性。人们可以理性地假定,官僚和地方官员必然会牺牲部门和地方利益,来满足中央和上级的利益,因为官僚和地方官员的升迁取决于中央和上级,而非同级官员和老百姓。

更为重要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官僚和地方会出现“懒政”,他们不用发挥主观能动性,光做一些会使中央和上级“高兴”的事情就行了。这样,政绩工程、假信息、瞒上欺下等现象必然盛行起来。

但如果官僚和地方官员光“对下”负责,不能“对上”负责,地方可能发展了,但整体利益甚至国家的统一也必然产生问题。历史上,这样的情况也层出不穷。每当中央政府弱化,尤其是王朝解体的时候,地方必然产生封建割据。

1930年代的军阀割据时代,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治理也相当好,但国家整体利益则荡然无存,不仅内战不断,更无能力对付外敌。

集权与分权之间的关系难以处理

因此,对中央执政者来说,一个极其重要也极其难以处理的就是集权与分权之间的关系,太集权和太分权都会出现灾难性后果,理想的则是实现两者的相对平衡。如上所说,如果太集权了,就会导致官僚和下属只承担“对上”的责任而忽视“对下”的责任。

官僚和地方官员就会盲目地顺从中央和上级,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对地方进行治理,时间一长就会出现非常糟糕的局面。

历史上,宋朝开始中央集权,导致地方官员不用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做事,同时地方权力也不足,遇到困难和危机时高度依赖中央,没有自救的力量。因此,蒙古人一打进来,各地方没有力量自我保护,皇朝就轻易解体,并且再也没有力量来恢复元气了。相

比之下,唐朝比较分权,地方力量比较强大,地方官员的责任也相对较大。尽管也发生了“安史之乱”这样的危机,但之后各地仍然能够比较快地恢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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