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裘蒂:孟晚舟和特朗普的选择(2)

时间:2018-12-17 07:4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孟晚舟的战略选项

那么孟晚舟接下来有什么战略选项呢?根据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引渡条约,孟将有机会在加拿大法院对她的引渡提出异议。华为和中国政府一定会以大量财力和人力资源支持她的辩护。

加拿大是美国拥有引渡条约的100多个国家之一,有义务与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OIA)的要求合作。长期以来美国和加拿大的条约要求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必须在两个国家都构成为罪行。目前尚不清楚美国OIA是否已经正式要求孟的引渡(媒体报道认为还未发生),一旦美方提出请求,加拿大引渡程序有三个关键阶段。

首先,加拿大司法部长必须决定是否授权在加拿大法院启动引渡程序,一旦签发了所谓“进行令”,加拿大法院必须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的引渡为合法。当法院裁决引渡合法后,司法部长必须亲自决定是否命令将被告引渡到请求国。

被请求引渡的被告可以对他们的拘留提出上诉,并寻求对司法部长的引渡令要求司法审查, 这一过程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数年。

许多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国企业和政府对于加拿大的法律程序和法庭应该有信心。尽管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2011年赖昌星被成功引渡回中国,接受中国的法律制裁。当时没有中国人抗议加拿大协助中国政府执法。

从历史前例来看,加拿大的1999年《引渡法》对面临引渡请求的个人很少通融: 从1999年至2014年期间,仅有5次引渡失败。然而加拿大引渡专家盖瑞•博廷(Gary Botting)在接受加拿大媒体访问时表示,孟的律师团队仍然可以利用上诉权减慢引渡程序的速度,让过程拖延到数月甚至数年。

负责审查引渡的法院将考量许多因素,包括所指控的行为如果在加拿大发生的话,是否也构成违法,这是美加引渡条约中规定的引渡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根据孟晚舟温哥华保释听证会上所引用的检方文件,孟本人被指控犯有银行欺诈罪,而不是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美国联邦法18章第1344条《银行欺诈法》规定,任何“诈骗金融机构”的企图,或通过虚假或欺诈性的借口、陈述或承诺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都将受到刑事处分。加拿大《刑事法》第380章也有类似关于银行欺诈的刑事责任条款。

在美国如果因为违反银行欺诈法而被定罪,被告最高可以被判处30年监禁或罚款100万美元。古举伦教授指出,“在美国银行欺诈起诉个人并不罕见,司法部的网页上充斥着关于众多银行欺诈定罪的新闻稿。此外,如果指控属实,孟确实让汇丰银行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作为受到美国管辖的国际金融机构,汇丰完全受制于美国对伊朗的所有制裁。事实上,汇丰银行在2012年同意通过美国法院程序和解包括违反美国制裁的各种指控,缴纳罚款超过12亿美元。”

根据报道,汇丰在和解协议中同意由第三方驻扎在银行内部进行监管,对孟女士的指控来自第三方在监管过程中侦测了对孟不利的取证。

有人认为孟的律师可能会抗议美国对于中国公民孟晚舟没有司法管辖权,正如中国网民指责美国的长臂“域外执法”为霸权征象。我认为就辩护策略来说这应该不是上策。

就美国的监管环境而言,外国企业与其高管由于在美国的商业活动,已经给予美国足够的司法管辖权。华为并不是例外。比方说,美国国会基于对安然和世界通讯丑闻的回应,在2002年7月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包括某些外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信息和定期报告进行认证,并对“知情”或“故意”违规的高管进行刑事处罚,包括可能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和20年的监禁。

那么为什么这么多外国企业“冒着被严罚的风险”在美国做生意和上市融资?中国企业也曾经积极选择到美国来开拓市场,这难道是国际企业“犯贱”吗?我们经常听到的原因是:除了市场的庞大、资金的流动、技术的前沿等因素之外,更因为可以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如果在做生意时前端的考虑是会受到在地国法律的保障,相对地,也必须接受为违法付出相当的代价,这是根据公平的社会契约而做出的经济评估。

国内有不少评论者认为,美国制裁伊朗,跟中国企业或中国人有什么关系?这个说法虽然在情绪上可以理解(因为中国并未制裁伊朗),但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在与伊朗达成国际核协议之前,且在美国撤出国际核协议之后,美国出口法规禁止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伊朗出售任何美国产品,美国的管辖权是基于此类销售对美国及其国家安全的重大影响。

华为有权在美国境外与伊朗做与美国产品无关的交易,但是没有权利转售美国产品到伊朗,因为华为在购得这些美国产品之前,必须保证不会转售到禁售的国家。这和华为到目前的立场一致:“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那样,华为遵守我们经营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联合国、美国和欧盟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也就是说,华为本身并未挑战美国伊朗禁运法令对于华为的适用性。

我认为孟女士的律师比较可能会利用加拿大《引渡法》里的一大例外,就是排除由于政治考量而申请的引渡。但这个问题比较蹊跷。

特朗普的贸易谈判团队,包括目前中美90天谈判的美方首席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指出:“这是刑事司法问题。它完全独立于我所从事的任何工作,或任何参与贸易政策的政府人员的工作之外。” 但是孟女士在温哥华获准保释后不久,特朗普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表示,“如果我认为这对于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贸易协议——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对国家安全有利,我肯定会在我认为有必要时进行干预。”

这显然把这个事件再度带回“政治阴谋论”的激辩之中,也引起加拿大外交部长以及其他政治领袖的抗议,认为加拿大和美国都不应该把这个事件政治化。加拿大外交部长克里斯蒂亚•弗里兰德说:“我们的引渡合作伙伴不应试图将引渡程序政治化,或将其用于追求正义之外的目的。”而美国司法部也迅速反驳了特朗普的言论。美国国家安全部助理检察长约翰•德默斯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会上说:“司法部是执法部门,我们不进行贸易,当我们提出诉讼时,我们不是一种交易工具。”

古举伦认为,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庭有明显的独立于政治的意识,法官会强烈抗拒政治介入,如果前加拿大外交官和另一个加拿大人在中国被拘留真的被认为是与孟案相关,这反而会使他们认为,是中方把事件政治化,到了美国法庭陪审团的阶段,也有可能对陪审团成员产生负面影响。也就是说,目前看来政治的干预可能不是最有利的途径。

加拿大的法院在听审引渡案件之时,应该会根据加拿大本土公共政策案例法的前例,来权衡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罪行是否具有政治性质,以及美方检察官行使提诉裁量权是否基于政治报复动机。在检察官提诉时不可避免行使的裁量权问题上,本文首引用的萨克斯和罗奇之问——为什么其他违反伊朗制裁案的企业高管未被抓——将受到瞩目,但是正如古举伦所说,孟女士面对的是一个银行欺诈的指控,在有直接取证的情况下,企业高管被诉诸于刑事责任早有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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