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而至今,倘再冒出个这样的僭主立法者,朋友,那日子还怎么过呢?!
转借肉身与灵魂的譬喻,则通常所谓的法律,取其广义,不仅是一个规范体系,而且是一个意义体系。一切法律均需形诸规范,而规范的背后与深层,一定隐含着既有的价值理念,指向特定的意义追求。以吾国现行《宪法》为例,其序言“规定”男女平等、九年义务制教育、宗教信仰自由。
凡此条款,暄暄赫赫,冠名堂皇,很像个现代国家的样子。其为宪法规范,背后潜伏而支撑的则为男女平权、政教分离、灵魂自由等一系列意义、价值与理念。
放宽视界,考诸史实,法律从来就不只是一堆干巴巴的条文,虽说多数时候不免僵化而冷漠,但却以价值理念、信仰精神作为意义支撑。
合此灵肉,法律遂成规范体系与意义体系的统一体,而人间得有倚靠也。换言之,任何法律,只要堪为法律,从来二者合一,否则难言规范,不成方圆。善法得立,在于秉持普世理念,体恤凡尘生计,切合民情风尚,不违人性,而一以护持公义为最高准绳,堪为正念。
恶法既成,正因为邪念当道,居然视天下为一党一派之家业,没了灵魂,或者,背后的意义体系出现严重偏差,得了神经病。
如此这般,朋友,吾人可得陈述而告诫者,不论是立志成为立法者,还是如在下这般满足于当个法学院的教书匠,顶顶要紧,也最最要命的,就是千万不要忘记法律须有灵魂,秉持正念,否则必成纯粹压迫工具。那时节,假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沟壑在前,呜呼哀哉!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王昉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