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专栏
古今中外,政治就是关乎“权力”,政治学就是围绕“权力”这一概念展开和构建的。不过,中西方文明对“权力”一词的认知不同、实践不同,也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制度。今天所谓的中西方不同政治模式,实际上就是不同的“权力”体现模式。
在中国文化中,“权力”往往意味着支配和指挥的力量,体现在“政权”“权力”“权威”“权柄”“权势”等词汇上。在形容一个人非常有“权力”的时候,更有“生杀予夺之权”的说法。“权力”可以“被动”地使用,就是根据职位所规定或者人们所预期的方式使用权力,也可以“主动”地使用,例如掌握“主动权”;不以常规地使用,即政治操纵,体现在例如“权变”“权谋”“权术”等词汇上。
不过,任何“权力”必须涉及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在这里,“权衡”的概念变得非常关键,尤其是在政治领域,“权力”的使用过程甚至可以说就是“权衡”的过程。
“权衡”的本意是称量物体轻重的器具。“权”是秤砣,而“衡”则是秤杆。在这个层面,“权衡”意味着“法度”“标准”等。《庄子·胠箧》:“为之权衡以称之”;《韩非子》:“使人尽力于权衡”;司马迁《史记》:“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礼记·深衣》:“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旧唐书·职官志二》:“较之优劣,而定其留放,所以正权衡,明与夺,抑贪冒,进贤能”等都有这样的意思。
如果“权衡”是器具,那么就有使用器具的人,“权衡”因此也指称“权力”。《晋书·潘岳传》:“虽居高位,飨重禄,执权衡,握机祕,功盖当时,势侔人主,不得与之比逸;”唐朝柳宗元《与裴埙书》:“又不幸早尝与游者,居权衡之地,十荐贤乃得一售”。
在政治领域,所谓的“权衡”就是说掌权者要使得事物在动态中维持平衡。也就是说,“权衡”就是行使权力的方法。这一方法决定了掌权者和制度之间的关系、掌权者和其他掌权者之间的关系、掌权者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在中国文化中,“权力”的合法性更多地来自于“权力”的使用方法,即“权衡”,而不是来自权力的社会或者精英基础。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近代之前,人们对皇权的合法性基础没有提出过任何质疑,但对皇权的行使方式则讨论甚多。这和重视权力基础的西方政治构成了鲜明的对照。
西方的“权力”认知又是如何呢?尽管从古到今,人们对“权力”有不同的定义,但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的定义被视为是经典性的,也是西方普遍使用的定义。尽管学者们试图从各个方面来定义权力,但还是绕不开韦伯的基本定义。韦伯对权力的定义是:“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的意志。”这个定义和韦伯对“统治”的定义是一致的。他对“统治”的定义是“统治应该称之为在可以表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
权力的行使或者“统治”就涉及合法性问题,而合法性指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韦伯把“统治”根据其所依据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分为三种统治类型。第一种是“传统型统治”,即“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第二种是“魅力型统治”,即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第三种是“法理型统治”,即“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
这三种统治形式尽管可以在一个历史阶段同时存在,但基本上反映了行使政治权力方式的历史性变化。其中,第二种类型的统治只是暂时的,因为没有统治者可以保持终身的“魅力”,“魅力”要不转变成“传统”,要不转变成“法理”。
概括地说,在西方,无论什么样的统治方法,其合法性来自两个因素。第一,被统治者的认可,不管认可的理由是什么。第二,统治者对“规则”的遵循,规则既可以体现为“传统”,也可以体现为“法理”。
西方之于“规则”,就如中国之于“权衡”;前者凸显的是遵循规则所得的可预见性中求得稳定,后者凸显的则是通过不断的变化求得稳定。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呢?这里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双方对“政治”认知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