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地说,事到如今,中国在南中国海问题上已经进入一个相当尴尬的困难局面,即所谓实力不足,法律上又缺乏充分准备的状态。或云中国应该退出《海洋法公约》,但目前形格势禁,所谓退出公约是欠缺考虑的’牛二”式姿态。且不说在这端口退出公约对中国国际形象的巨大伤害,如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贾宇副所长最近一篇文章所指出的,公约不仅是当年中国带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与海洋霸权国家斗争的结果,它也能维护中国在海洋上广泛的战略利益。退出公约,实在是弊大于利,“得失不成比例”。
在现有条件下,如欲改变被动局面,必须以果断胆略,对现行的“不参与、不接受”态度予以调整,改为“参与,但不一定接受”。所谓参与的意思,就是中国可以继续表示不接受仲裁庭管辖权,也不接受实体判决,但应该在最大程度上去通过合法手段去影响审理和判决。比较重要的是应该马上组织一支答辩团队,聘请国际权威国际法学家和海洋法律师,按照实际参与庭审的要求来准备文件,对己方的权利主张在国际法上充分阐述,并同步公开相关法律文件。此外,在保持不接受裁决立场的前提下,争取仲裁庭同意进入庭审现场实际答辩,参与到互相辩驳的过程,力争现场影响(实际上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影响)仲裁员们的法律考量。必须指出的是,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国在南中国海问题上并不是无理可说,中国的主张也许比其他国家有更强的法律依据。毕竟,中国划定九段线和制定南海诸岛的地图时,周边其他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还没有真正独立呢。
稍微长远来讲,中国政府应该组织力量对南中国海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基础性研究,尤其是关于九段线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必须发展出一套法律上的说辞,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仲裁裁决宣告九段线无效而对中国权益带来的法律冲击。
最后,这些法律上的应对并不是要忽视中国实力在南中国海的扩展和实际控制。实际控制自然产生权益,即使有关权益有争议,实际控制者也居于优势地位。从国家利益角度讲,实际有效控制与法律手段可以相互为用,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