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廖拴柱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廖拴柱贪污、受贿所得财物、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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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据江苏高院微信公号消息,2016年12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焦煤集团原副总经理廖拴柱贪污、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廖拴柱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廖拴柱贪污、受贿所得财物、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廖拴柱利用担任西山汾河公司经理、西山煤电集团副总经理、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等的职务便利,采用冒用或编造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擅自出售房屋收款不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房屋及销售差价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336.79212万元。2004年至2014年,廖拴柱利用担任古交生活服务公司经理、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等的职务便利,为山西中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和罗卫兵、袁江等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结算、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工作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2.1531万元。2010年至2013年,廖拴柱为谋求担任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向时任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白培中行贿金条、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46万元。廖拴柱对共计折合人民币2608.81269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拴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廖拴柱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对其贪污罪、受贿罪从轻处罚;廖拴柱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对其行贿罪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