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南投南投县前县长李朝卿贪污索贿案二审判定81案有罪,累计刑期超过400年。
综合台湾联合新闻网和《自由时报》报道,国民党籍的李朝卿涉利用办理莫拉克风灾重建工程的机会,与妻舅、秘书等人向厂商索贿,在2015年一审认定其涉96件回扣案、15件收贿案,被判有期徒刑30年、剥夺公权10年。尔后,其中17案于去年8月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其余94案则发回二审。
台中高分院星期四(9月29日)二审判定,其中4案无罪,另外90案合并为81案,认定有罪,在因审理时长超过八年而依法予以减刑的基础上,各判处5年6个月至6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合计超过400年。
不过,李朝卿并不会坐牢400年。法院称,为了顾及当事人权益,加上有罪部分还要与之前已在服刑的刑期合并,所以此次未宣告应执行刑,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具体合并刑期将择期宣布。
此前判决指出,李朝卿在2005年至2012年担任南投县长期间,利用县府发包风灾后联外道路灾修复建、排水改善、野溪护岸、观光等111件公共工程案,由妻舅简瑞祺担任白手套,向厂商收取回扣、期约或收受贿款。在莫拉克风灾、凡那比台风期间也未收敛,分别涉收回扣逾1132万和530万元(新台币,分别约51万和24万新元)。
台中高分院去年8月判决认为,李朝卿受县民托付,本应廉洁自持,以县民福祉为己任,却没有忠诚职务,利用各种南投县政府公用工程等采购机会,滥用职权,与其妻舅简瑞祺不法收取厂商回扣,谋取私利,不仅有愧职守,背弃县民托付与期待,更视法律为无物,败坏官箴,莫此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