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猛的法令!”前特侦组检察官、律师郑深元指出,大陆超重的诈骗刑度会产生吓阻作用,但法官能否判得下去才是关键;两岸律师蔡文彬则认为,这样的刑度其实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大陆近年诈骗案猖獗,为了治乱世用重典,也是不得已的措施。
曾任新竹、苗栗地检署检察官的律师刘正穆20日表示,他个人认为,大陆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此举是乱世用重典,故意用严刑峻法来吓阻犯罪。
应符合比例原则
台湾过去为遏阻酒后驾车,在《刑法》上推出重典,尽管目前酒驾的罚责超出以往,但仍有人触法,可见重典不见得能达到吓阻效果。我国《刑法》第399条第4款,对诈欺罪也有加重其刑的规定,但在实务上,任何法律都应该要符合比例原则。
郑深元认为,如果以台湾法官独立审判的现实面来看,这么重的刑责能否判得下去,他深感怀疑。大陆的法院未来是否真的下得了重手,“有待观察”。
在两岸都有执业的律师蔡文彬则相信,大陆很快就会有无期徒刑的诈骗罪判例出现,但财产性犯罪一般不该判这么重,毕竟法律还要能获得社会认同,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蔡文彬强调,台湾《刑法》修法之后,诈欺罪的刑责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通用一罪一罚,以诈骗犯通常是长期犯来讲,假设一名被告涉及10案,每案判2年,合起来也能判20年,执行刑大概定在10年左右,刑度不见得比大陆轻。只是在实务上,很少有法官下这么重的判决。
实务上很难界定
依蔡文彬对大陆司法界的了解,两高一部的《意见》发布后,对各级法院有拘束力,法官只要碰到“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都必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这样的文字在案件实务上很难界定,未来可能会造成检警侦办、起诉上的困扰。也会让诈骗犯罪者存有戒心,担心被害人想不开,于是犯罪者时时活在忐忑之中。
罪刑相当原则
指刑罚必须与罪责相当,例如“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指《刑法》科处行为人的刑罚种类或刑罚的轻重程度必须与行为人罪责程度相当,大陆翻译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依据这个原则,无论在刑事立法上或在刑事司法上,均须固守超量禁止原则。才能保障行为人的基本权利或自由不受逾越其罪责程度的干预或剥夺;另外,也让使行为人或社会大众对于《刑法》明定的法定刑或法官宣判的宣告刑,能获得致之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