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廉署通缉罗冠聪等五人 涉煽惑他人不投票

时间:2021-12-18 16:0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香港廉政公署通缉立法会前议员罗冠聪、曾参与民主派初选的张崑阳,和三名前区议员李轩朗、李家伟及刘珈汶,五人涉嫌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不投票或投白票。目前五人均已离开香港,廉署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他们归案。

根据《星岛日报》报道,廉署今天说,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上述五人,他们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条例》)第27A条,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

廉署早前就有人涉嫌在2021年立法会选举中违反《条例》第27A条展开调查,并根据既定程序,就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有关法律意见认为,有足够证据向上述五人作出检控。

25岁的张崑阳、25岁的李家伟、26岁的刘珈汶及28岁的李轩朗,同面对一项控罪,即违反《条例》第27A(1)条。张崑阳另面对两项类似罪行。

张崑阳、李家伟、刘珈汶及李轩朗涉嫌于前天(16日)借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透过社交媒体平台广播四人之间的讨论,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

张崑阳还涉嫌于周三(15日)借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其两个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两篇贴文,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

28岁的罗冠聪也亦面对一项控罪,违反《条例》第27A(1)条。他涉嫌于或约于本月3日借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一个网上会议上发言,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

因这五名人士已离开香港,廉署今早及昨天分别向裁判法院申请手令,通缉五人归案,并获裁判官签发有关手令。

就有人涉嫌在立法会选举中干犯《条例》第27A条罪行,廉署至今拘捕10人,当中两人已被起诉;另有七人正被通缉,包括上述五人。有关调查现在仍然继续。

香港立法会选举提名期于10月30日展开,根据《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明天)被界定为是次选举的“选举期间”。《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

《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港元,约3.51万新元)。

立法会选举将于明日举行,对于个别人士在互联网持续呼吁他人抵制有关选举,廉署重申,公开呼吁他人抵制选举,有可能触犯《条例》第27A条。廉署再三提醒市民必须严守法规,切勿参与不法呼吁或转载相关违法内容,共同维护选举廉洁公平。廉署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操控或破坏选举的行为,以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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