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为小康社会铺路 中共高调扫黑除恶(3)

时间:2018-02-04 09:3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香港澳门

扫黑除恶重在刀口向内

与以往历次“严打”不同的是,这次“扫黑除恶”重在刀口向内,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拍蝇”行动相互配合,清理一批涉黑涉腐地方官员,整顿或重建基层组织,让乡村民众感受到扶贫以及土地改革的红利,进而改善中共在基层民众中的形象。

另外,中国城市治安近些年虽然明显好转,但不等于城市中的黑恶势力基本消除,而是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包括,组织公司化,头目幕后化,马仔市场化。黑恶势力在城市中公开行凶打砸的行为已大幅减少,更多是通过“软暴力”手段攫取利益。

同时,黑恶势力渗透的重点领域也发生变化,从过去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为向物流、交通,以及金融、放贷等领域渗透。比如近些年兴起的贷款公司、“校园贷”等,有的也由黑恶势力操控。

黑恶势力在组织和行为模式上的“转型升级”增加了其行为的隐蔽性,也更利于涉黑组织与权力勾连。新华社近日发表文章称,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

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打黑除恶影响当地形象和投资环境,影响个人政绩和仕途,不同程度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助长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

对此,中共在“扫黑”通知中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但是,1983年以来历次“严打”的经验也显示,运动式的“专项斗争”或能收到一时之效,却很难建立长久之功。铲除黑恶势力的土壤,根本上还是要依靠建立以法治而非人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这当然不是短期可以达成的目标,但必须是国家前进的方向。

同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不能逾越法律法规的边界,否则必然会侵犯人权,制造冤案。这在历次“严打”,以及中共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主导的“打黑”中,都有过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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