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定民用无人机应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时间:2023-12-19 22:4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中国工信部星期一(12月18日)发布公告,要求民用无人机应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根据中国工信部星期二(19日)在网站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

规定还提到,唯一产品识别码应当包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拟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序列号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自行编制。

规定还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重复、虚假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用于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规定指出,因维修、维护等原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重新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此外,规定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中设置恶意程序;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在网络或者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使用人,并向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省级通信主管部门报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过程的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

规定还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产品信息。

规定所称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起飞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每小时18千米且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

上述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对《规定》出台背景进行解读时说,一是中国国务院、中央军委今年5月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等系列制度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亟需通过制定《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明确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流程、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使用频率规定等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低空或超低空运行,雷达反射面积小,难于被发现和有效监管,“黑飞”、扰航等违法运行事件频频发生,亟需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相关责任,从源头上减少对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造成的风险隐患。

第三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了飞行器及电子产品等高技术产业特性,行业应用不断丰富,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产业规模迅猛增长,亟需在生产制造环节明确相关要求,提升产品安全性,为确保安全飞行创造条件,更好释放需求潜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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