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演电视剧无法上映 郑爽被判赔偿6000万人民币

时间:2023-09-27 08:5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在因“代孕弃养”、偷逃税事件淡出大众视野后,中国知名演员郑爽因被投资方控告要求赔偿的新闻,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根据澎湃新闻,上海松江法院星期二(9月26日)发布白皮书以及10个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郑爽被判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576万新元)及利息,并赔偿6000万元。

法院介绍,在影视服务合同中,投资方与影视制作公司约定因主创明星违法犯罪活动或劣迹行为遭受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导致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播放的,影视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主创明星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影视作品无法播放和上映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影视明星的上述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期限,应按照影视作品上映播出后的合理期限或参照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限确定。

据介绍,2016年1月13日,海宁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策划服务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

同一天,海宁与上海Z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邀请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

合约表明,如因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致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至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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