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星期二(12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对于外国法院侵犯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裁判,不予承认和执行。
据中新社报道,草案提出,要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规则,促进稳定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
草案明确,增强中国司法审查的透明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除法定情形以外,应予以承认和执行。同时,对于外国法院裁判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侵犯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草案还称,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涉争议与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案件属于同一争议的,中国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促进稳定相关法律关系和当事人预期,同时明确中国法院恢复诉讼程序的情形。
这份草案对涉外协议管辖规则予以完善,提出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草案还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保障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颁布,先后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然而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调整。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时称,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
同日,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在行政诉讼法第90条新增一款,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来说,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第二种情形是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先后经历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该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