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镇宇:解决职场霸凌更须明定权利义务

时间:2024-12-05 09:1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李镇宇:解决职场霸凌更须明定权利义务

法国跟澳洲已立法规定雇主与员工在工作时间后的权利义务,新加坡有没有可能跟上这个立法方向?希望正在遭受职场霸凌的工作者,用坚强心态面对不合理。工作只是一部分,大不了离职就好。

11月23日《联合早报》庄慧良之《新闻人间:酷吏谢宜容》一文,在台湾引起讨论。台湾劳动部公务员遭到职场霸凌,劳动部内部官官相护且企图掩盖真相,在该公务员自杀之后,形成一场政治风暴。政务官要负政治责任,不见加害者谢宜容有事,反倒是数名高层官员因此下台。

从台湾这个事件,回过来审视新加坡的职场生态,还有给工作者的救济管道。笔者曾经也是职场霸凌受害者,认为新加坡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我曾任职本地一大型公司,承包亚太地区甚至全球不少军事、航太与公共建设,超过2万6000名员工,规模不亚于政府部门。但在面对职场霸凌的投诉与反应方面,显然没有对员工足够公平的保障机制。

职场霸凌本身就是非常难以认定的事实,除非有立即的攻击造成即刻的身体外部伤害。用言语的精神霸凌,尤其是一对一的情况,只要一投诉,很大概率会被解读成是受害者个人主观认定。而且正因为只是一对一的对话,也不构成有他人在场才算数的“公然侮辱”。

另一方面,职场霸凌如果是上对下、非同侪之间的同事关系、信息与权力不对等,也让霸凌的投诉容易被掩盖。道理很简单,直属主管通常有更多机会与更多的高层沟通,引导成投诉者的个人问题。然后不了了之,在只有内部调查下快速结案。

除了信息与沟通管道不对等,霸凌方式也能用工作内容与绩效作为手段,这又是法律上难以举证的原因。例如主管可以主观评定该员工的工作效率不佳,表现不符合预期,他的管理方式出发点没错且“立意良善”,是投诉者自己不满导致挟怨报复。最终以“个人绩效改进计划”或者“试用期发现不适任”,处理掉投诉者或者遭霸凌的当事人。

以笔者之前任职的那家公司为例,与本人同期入职者多数毕业自高等学府,且在知名企业任职过,竟然多数人都被“延长试用期”,最后都不甘受辱自行辞职离开,单位的人事部门难道不知道这样的现象?公司极高的流动率外加不适任者众多,招聘制度与主管适任性考核没有问题?

最后一招常见的职场霸凌模式,就是用公司规则来整肃员工,表定上午9时上班、下午6时下班。只要有任何迟到早退,一律作为员工没有纪律的证据。不过很遗憾,员工通常遇到具有霸凌特质的主管,都会被要求在下班后快速回短信,没有在主管满意的时间内回复,就遭到酸言酸语等霸凌。没有准时上下班,以一切按公司规定为由处理。但是下班后不合理的服务水平协议(SLA)怎么就合理了?既然要求准时上下班,那下班后理论上没有任何回应的义务。

审视新加坡人力部对职场霸凌的建议处理方式,是以保护个人人身安全为主,在行政救济方面,请向公司内部的主管或人事单位求助。对外只有联络公平与进步雇佣行为三方联盟(TAFEP),还有找警方建档立案或者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在实务上没有遇到身体伤害,找警方建档立案很难成立伤害罪;提起民事诉讼旷日废时,通常居于弱势的被霸凌者,没有心力与资源去处理。再看TAFEP的网页说明,它功能也就是建议你再上诉到劳资政纠纷调解联盟(TADM),或者向警方报案、法院诉讼解决。如是工会会员,请找工会协助。简单来说,并没有对雇主发生职场霸凌事件有直接的约束力。

近期一周工作四日的模式在本地引起广泛讨论,笔者认为,除谨慎评估每周工作天数之外,给所有职场工作者一个身心健全的就业环境更重要。政府立法做到合规,明定劳资方哪些是可以做与不能做,才有实际意义。

法国跟澳大利亚已立法规定雇主与员工在工作时间后的权利义务,新加坡有没有可能跟上这个立法方向?最后,也希望正在遭受职场霸凌的工作者,用坚强的心态面对不合理。工作只是一部分,真的影响身心,投诉与反映无效,无资源用法律救济,大不了离职就好。工作再找就有,但是人生和生命只有一次。

作者是本地信息安全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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