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杰:中国与话语权的悖论(2)

时间:2020-11-25 07:5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就第二个层面而言,尽管其涉及国家所有行为的细节,却始终与一个问题内在地关联在一起:国家尽管有选择行为模式的自由,但在行为的时候,却同样须遵守相应的规范,须对处理相关事项的国际规范有所认知,并以此为基础来指引自己作为。

一旦完全无视相关国际规范,国家的行为,要么存在着漠视基本人权的风险,要么存在着行为失范,进而导致“外人”“侧目”的风险。

例如,在本国国民遭遇危难的时候,国家如果不能运用和穷尽相关国际规则来保护本国国民,对本国国民的保护不能尽心尽力,国家既难获得本国国民的真正认同,也很难获得其他国家的尊重。

再比如,对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国家在对待的过程中如果超越了国民待遇原则,不仅容易让本国人感觉不公,对于外国人和其他国家而言,可能也不会留下好印象。一个不能善待本国国民,不能对本国国民提供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国家,是难以在国际层面赢得真正的尊重和敬意的。

从上述两个层面来看,中国多少存在相应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中国在话语权问题上的“反差”和悖论的重要根源。

在规则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规则的制定层面,中国人难在国际层面,提出各国都比较关注和有兴趣的普遍性议题;参与制定相关规则的人员能力有限,很难对规则的制定和形成施加实质性影响,很难把国家利益融入正在制定中的国际规则之中;在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层面,中国人不重视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即使重视,由于欠缺对规则的深入研究,相关解释和适用的能力也有明显欠缺;在规则的创制方面,中国人目前则基本缺乏此种意识。

在国家行为细节层面,中国人同样能发现自身的相关不足。例如,在对待本国国民方面,尽管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人看到了几次大规模的撤侨行动,但是一直没有看到中国像德国在LaGrand案中那样,为了保护在他国犯罪的本国国民而穷尽所有手段,甚至不惜诉到国际法院这样的案例。

这样一个类似案例,其实就足以让国民对本国产生高度的认同和自豪感。同样,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过去的几年中,若干起“善待”和“优待”外国人的案例,既损害中国人的情感,在他国关系中也赢不来相应的好感。

国家形象不能“包装”出来

总体而言,话语权问题是一个严肃而重大的问题。对于话语权的理解,绝对不能停留在一个“宏大叙事”的层面,那样的话语权,实际上等同于宣传和外宣。宣传层面的话语权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原因很简单,国家一个不当的行为,或者引发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行为,就足以一下子毁掉多年外宣所“包装”出来的国家形象。

尤其是在全球化和网络化的今天,认为国家形象可以通过外宣“包装”和构建出来,无疑极为幼稚。中国人应该明白,国家形象不是包装的产物;包装出来的国家形象,是经受不住外在的观察与检验的。国家形象是由国家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行为所构建和体现出来的。

国家的话语权,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家行为细节层面,都与规则“天然而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缺乏对规则的尊重、理解、接受和敬畏,缺乏对规则的运用能力,国家即使身在国际社会权力的中心和枢纽,由于不能有效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形成,在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上能力欠缺,进而导致其一举一动,都难以经受住基于公认的国际规则与标准的检验和对照,必然导致国家感到,自己说的话没人听,自己的建议没人理会,自己的解释别人不接受。

凡此种种,诸多刺激,国家自然就感觉到,自己缺乏话语权。其实,问题的真正要害在于:由于话语权天然地与规则联系在一起,一旦缺乏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不善于利用规则,自然地就会导致没有话语权。

国家要在国际舞台上有话语权,必须要学会实质地、有效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制定,有能力去解释和适用规则,能按照国际社会通常公认的规则去处理相关事务,在国家行为上以一种专业的手法去处理。唯有如此,国家才可能有话语权。

作者是中国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教授

对于话语权的理解,绝对不能停留在一个“宏大叙事”的层面,那样的话语权,实际上等同于宣传和外宣。宣传层面的话语权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原因很简单,国家一个不当的行为,或者引发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行为,足以一下子毁掉多年外宣所“包装”出来的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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