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学良:疫情对中国供应链优势的影响(2)

时间:2020-04-17 08:0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然而,假设武汉的情况最早发生在香港——香港因为曾是SARS重灾区,对传染病特别警惕——那么非常可能发生的是,首先,香港的几位传染病专家会密集开会讨论,列出预防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政府最高层。如果政府认同专家意见,立刻就会进入行政决策和实施;即便政府认为疫情没有那么严重,不同意专家意见,也没有权力禁止专家们见媒体,禁止他们向学生、同僚讲这件事情。这么一来,媒体肯定会跟进,民众会很快得知实情。

传染病系统内部的信息畅通,也非常重要。比如,2003年遭到SARS爆发时,香港没有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这让他们从此知道,不能完全依赖官方渠道,很多时候要靠同仁关怀,从大陆同僚那里得到信息。所以香港传染病专家在去年12月底就得知武汉疫情了,也通报了香港政府。再看台湾。台湾在抗击SARS时做得很糟糕,之后汲取了深刻教训。而台湾又不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成员,无法参加正式会议,得不到正式渠道传递的消息,只能高度依赖与内地同行之间的交流。12月下旬,台湾医疗界从内地同行处得到消息后,也已经高度警惕,而且还不那么自私,也把信息返回给了中国大陆官方,因为在大陆的台商很多,这么做有保护台商的心理,几乎在同时,台湾还通知了WHO——它没办法去WHO开会,但可以通过WHO的IHR机制(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国际卫生条例)联系WHO,台湾官方还保留了当时发报告的记录。但是,WHO接到台湾报告后没有给出反馈。

所以说,对中国而言,即使我们有最好的病毒实验室,也有CDC,但如果这个专业系统无法独立运转——内部得出的结论无法对公众发表,那就无法发挥最大作用。而在国际层面,疫情之后,WHO的改革一定是重点。

FT中文网:现在中外媒体上都有关于各国防疫“作业”的比较,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方式是最优的,你怎么看?

丁学良:我不大认同。即便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我们也只能说,中国大陆所采取的方式中,有些是有效的,有些没那么有效。在信息透明的情况下,即使给定国情,中国大陆也能做的好得多。

举个例子,假如在去年12月,医疗系统的警告能及时发布出来,然后迅速对武汉市内的高危人群,比如海鲜市场周围的人群做测试,确诊的甚至疑似的,测出一个送走一个,送到地广人稀的地方,比如张家界,在那里建简易房,隔离治疗,那么到元旦之前,大概隔离千把人,也就控制住了。而把受传染者继续留在武汉这么一个千万人的大城市,加上信息又不透明,出现了医疗挤兑,最后发展成现在这个样子。所以我不能接受中国的抗疫方式是唯一的最好的。

FT中文网:民意在这一点上撕裂得很厉害。

丁学良:我也不认为我们在网络上看到的听到的,就代表了真正的民意,因为最关键的信息都还没放在桌面上。假如把信息都放到桌面上,我相信绝大多数理性的人会趋于意见的一致,而不会在这些事情上变得过于情绪化。举个例子,湖北籍、武汉籍人士现在在很多地方受到歧视,连九江和武汉都打起来了,但是我现在在深圳,深圳是个年轻的开放的移民城市,很多人学过外语,受过高等教育,深圳市民知道,一旦湖北放开,会有40万湖北人来到深圳务工,但深圳人在这一点上没有什么多大的割裂,深圳在做很多准备,欢迎湖北籍的人过来。

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讲,民意反映的是informed public的意见和判断,而informed public就是指公众在应该得到信息的时刻,得到了能够得到的最大化的信息。只有这两个条件满足了,公众的意见和判断才是真正的民意。

FT中文网:最近国外媒体上,已经出现了一些社会团体,比如律师协会,要向中国追责索赔的报道。你注意到吗?

丁学良:我注意到,有些国家的一些社会团体、宗教团体,企业、智库,在推动向中国追责,但这些行动还没有进入到这些国家的政府层面。现在还无法预知会不会有外国政府对中国采取行动,如果采取行动,还要取决于这个国家是联邦制还是中央政府制,以及这个国家的法律对于民事纠纷赔偿的规定,不同的国家规定是不同的。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法律政治体系下,即使联邦或者州政府不发起任何行动,也无法禁止社会组织和个人做这件事,而只要有一起赔偿诉讼的官司打成功了,不管赔偿是象征性的还是实际性的,都会大大鼓励其他的组织个人采取同样的手法。

如果出现这类官司,美国法庭即使不能够强制被告方到美国出庭,但它一旦做出了有利于控方的裁决,被告方不出席的话,默认就输了。美国法庭可以找到与被控方有关联的机构或者企业,比如在美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然后进入第二步申诉环节,甚至冻结这些企业机构的资产。美国以前对俄罗斯、古巴和委内瑞拉其实都这么干过。

美国法律还允许集体诉讼,只要有一人出面打官司,就可以在起诉书上把其他所有潜在的受损人包括进去,哪怕连这些人的名字都不知道,而赔偿也是给所有控方的。一定会有律师事务所愿意做这个事情,因为这类官司对他们的声誉有很大的提升。可以说,这类官司重要的不是打不打得赢,而是它们的象征意义。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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