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如何重建中国社会信任?(2)

时间:2019-10-15 07:3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西方人对这种形式的“法”很难理解。无论是“党纪”还是“党内法律法规”对执政党的建设至为关键。但同时,如果“党纪”和“党内法律法规”不能和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法律对接好,那么就会影响社会信任的建立。很显然,“党纪”和“党内法律法规”具有惩罚性,属于控制范畴,很难成为党员的自觉行为。即使在党内,一些人对“党纪”和“党内法律法规”也会谈虎色变。而这种情绪又很容易从党内延伸到整个社会。直到今天,中国社会的大多数遇到问题还是求助于关系而非法律,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

到了当代,社会的高度世俗化也对社会信任带来负面影响。过度世俗化使得原本就缺失康德所说的“道德律令”的中国社会更趋于只讲利益,而不讲精神。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中国社会从固定到流动。社会一旦流动,传统意义上的“礼”就失去了效用,更不用说传统的“礼”本身就早已经遭到摧毁。

“五四运动”以来的历场政治社会运动都对传统的所谓的“封建礼教”构成了致命性的打击。“阶级”概念被引入来处理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而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意在破坏阶层内部或者阶层之间的社会信任,以实现社会冲突的目的。

经验地说,人为地制造社会群体之间的“不信任”,例如地主和农民之间,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等,是近代以来所有革命过程中最流行的方法。到今天,“阶级”概念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文化,在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甚至表现在追求“民主”的过程之中。

没有任何信任度社会难以为继

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社会信任度,但如果没有任何信任度,一个社会就难以为继。就中国来说,当代的诸多发展实际上也在为新的社会信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社会经济方面的基础,但很可惜,这些新产生的信任因素被人为的因素所阻断。

最显著的是表现在“市民社会”的发展上。“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尽管先在西方产生,但在实践层面,市民社会不是西方的专有物。它是资本的流动、工业化、城市化等过程的产物,或者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本身也并没有那么浓厚的政治性。很简单,传统共同体解体了,就会出现新型的共同体。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了市民社会的出现,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新的共同体出现了,但被人们作过度政治性的解读,被视为是政治威胁,因此遭到人为的阻断。在这样的情况下,资本的“道德律令”、工人的“道德律令”、农民的“道德律令”、知识群体的“道德律令”从何而来呢?所有这些群体都是由分散的个体组成,或者由哲学家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说的“原子化”的个体所组成,那么道德从何而来呢?单独的个体是产生不了道德的,因为道德的本意是集体。

回到传统“礼”的角度看,如果不容许这些社会群体具有一定的自治性,成为“市民社会”,它们就很难发展出自身的“礼”。没有“礼”,它们也就没有自我约束机制和规则。

对中国来说,要构建社会信任,更为重要的是要回到“人”的概念。这也是西方近代社会的起点。以人为本,人是社会的本体。尽管在现实中,人是不平等的,但人具有向往平等的人性。如何在不平等的现实基础之上追求平等?这在西方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也会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说穿了,就是要实现“实际上的等级性社会”和“原则上的平等社会”两者之间的均衡。两者之间不可能完全一致,但两者之间张力恰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人为地控制这种张力只会导致社会的更不平等,从而是更低的社会信任度。

如果意识到,“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产生不了社会信任,人们就必须发掘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自然”因素,因势利导,促使社会发展出“自然”的社会信任机制。尽管任何社会都需要控制机制,但控制机制的设定并不一定要根据政治上的需要而人为地设定,而完全可以根据社会自然的发展规律来设定。根据社会的自然规律而设计的社会控制成本更低、更有效。

在一个越来越世俗的社会,人们并不期待出现一个具有高度道德自律的“社会群体”(例如早期欧洲式的“贵族”或者日本式的“武士”),但人们则可以期待一个基于“规则”之上社会的出现。中国传统通过科举考试实行贤能政治,有效阻碍了欧洲式的贵族群体的出现,但也延续和强化了“士”这个阶层。“礼”就是“士”这个阶层的规则和规范,不仅是这个阶层内部社会信任的基础,也是其他社会阶层对此信任的制度基础。

如果容许各个社会群体具有一定的“自治性”,现代版本的“礼”也并非完全不可能。例如,既然执政党具有“党纪”或者“党内法律法规”,那么是否也容许企业、农民、知识界具有自身的“法律法规”呢?

更为重要的是就是“法治”建设。各社会群体内部的规则和规范(或者“礼”)并不见得和“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正如“党纪”和“国法”之间并不必然发生矛盾和冲突一样。现在,一些方面,“法”仍然不具有普遍性,这是因为两者之间的对接问题,例如“党纪”和“国法”没有有效对接。

当代中国社会,无论社会群体内部的规范,还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都具备了客观条件,工业化、城市化、商业化、流动社会等发展都要求具有普世性的法律的出现,作为社会整体的行为规范,但同时这些发展也要求各社会群体内部具有自身的规则和规范。这两者应当是同时进行的。广义上的“法治”包含这两个层面,而不仅仅指成文法律法规。

一句话,“法治”的重要性在于其是确立社会信任的制度基础,也是防止社会信任解体的最后防线。没有了这道防线,任何社会信任就会变得不可能。如果不能解决“法治”问题,社会信任危机是必然的。对今天的中国社会来说,“从法治做起”,既符合执政党的需要,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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