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如何重建中国社会信任?

时间:2019-10-15 07:3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对今天的中国社会来说,“从法治做起”,既符合执政党的需要,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法新社)

今天,中国社会面临严峻的社会信任危机。不信任存在于不同单位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不同个人之间等,也存在于一个单元内部,政府内部、组织内部、甚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说,不信任无孔不入、处处都在。

信任危机当然是比较而言的,既可以和其他社会比较,也可以和过去的中国社会比较。就中国自身而言,人们不要幻想从前的社会信任有多深厚。一谈到信任危机,一些人便指向改革开放,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造成了今天的信任危机。实际上,自近代早期西方人开始接触中国社会之后,他们就发现东西方社会信任的不同程度和不同机制。

自孟德斯鸠以降,西方学者在论述西方的社会信任及其形成机制时,大多强调社会“自然秩序”,因为这种“自然秩序”就是建立在社会成员的互相信任基础之上的;社会不仅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且更是一个信任共同体。西方的法律就是建立在“自然秩序”基础之上的,也是为维护这个秩序而存在。相比较,在传统中国,无论是礼制还是法律,两者的目标都在于社会控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控制。因为是自上而下的控制,缺失自下而上的自然秩序,社会信任危机随时都可以发生。

当然,“自然秩序”和社会信任之间的关联是可以争论的。即使在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并非如这些理论家所说的那么“自然”,而是当时统治阶级利益的反映,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自上而下施加的。不过,社会信任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联是很显然的。这里有一点值得强调,即凡是源于一方对另一方控制的,最终必然会发生信任危机。

那么,社会信任是如何发生和发展的呢?这也只能从比较而言来讨论,人们至少可以从如下三个层面来探讨。

第一,康德所言的内心“道德律令”。这是社会信任最深层的基础或者本源。“道德律令”来自于宗教、哲学或者民族精神,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长期历史积淀下来的产物。

第二,社会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本身是变化的,从原始社会的面对面群体,到近代之前不同形式的地方共同体,再发展到近代以来以民族国家作为单元的大型共同体。无论什么样的共同体,都是由一整套规则和规范构成的,无论是明文正式的还是不成文非正式的。没有这一整套规则和规范,就构不成共同体。

第三,法律。法律可以分为积极诱导性的,即制定一个共同体所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很自然,不同的文明和社会具有不同的行为规范,他们之间的互动也会产生冲突。所以,像日本和韩国那样以一个民族为主体的社会,信任度就高;而多元民族社会或者移民社会,信任度相对会比较低,全球化导致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也和社会信任有关,因为人口的流动往往造成不同群体之间的低信任度。

第四,惩罚性的法律,即对不遵守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使之付出代价,从而迫使其遵守规范。这可以说是“被施加”的社会信任。即使人们内心不接受,但只要其行为符合这些规范,其行为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也会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中国传统的“礼”已进化到“党纪”

回到中国的例子。传统上,“礼”与“法”都不具有普遍性,是专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如费孝通所言,“礼”本身就是有差异格局的。皇帝和士、农、工、商四个阶层都有其自身的“礼”。尽管在这四个阶层之间存在着社会流动性,即个体身份在这些阶层之间是相通的,但“礼”是不相通的。个体从一个阶层转向另一个阶层,其所遵循的“礼”也需要作相应的转换。“法”更是如此。“法”在中国文化中主要是“刑法”,而“刑法”则只是针对普通老百姓的,即所谓的“刑不上大夫”。

从这个意识上说,中国不可能产生出西方意义上的“法”(law)。西方的“法”是基于“上帝”和“自然法”之上的。因为无论是“上帝”还是“自然”都是形而上的(或者是想象的),因此具有普遍性。对西方来说,不难从“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转换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西方社会在现实层面也是平等的,因为法的意义对不同社会阶层全然不同。

中国文化强调的是特殊性,用今天的术语来说,这种特殊性是彻头彻尾的“现实主义”,因为现实就是不平等的。基于这个现实,中国社会的不同群体发展出了属于每一个群体自己的“礼”。(传统的“家法”更是一个典型,每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念和需要来发展出“家法”。)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传统直到今天仍然在延续。

尽管近代以来,中国接受了类似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至少在理论上强调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但同时,中国又难以放弃传统文化上的积极面,即“礼”。“礼”统治中国“士”这个阶层(即统治阶级)数千年,不能说没有用。很难想象没有“礼”的“士”是怎样的。今天,传统的“礼”已经进化到“党纪”。在中国文化中,没有人会否认“党纪”的合理性,也没有人会想象一个没有“党纪”的执政党。但实际上,“党纪”就是执政党这个群体的“法”。因此,在中国,有“党内法律法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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