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鱼”与“熊掌”的选择困境

时间:2019-07-30 07:42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近数十年来,对很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全方位发达的西方。西方所有的一切,包括经济自由、政治民主、社会福利等等,一切都令人向往,希望自己的国家也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得到所有这一切。于是,在很多人的概念里,似乎所有好的东西都可以同时出现和同时得到。

如果考察一下这数十年发生在西方和非西方国家的社会抗议运动,人们不难发现,有一个巨大的差别,那就是,在西方国家,社会抗议运动的目的往往是具体的利益,更多的权利;而在非西方国家,社会抗议目的更多的是抽象的价值,尤其是民主、自由和人权。

在经济改革方面,很长时间里,人们对“大爆炸”(big bang)理论和方法持续争论。这一方法强调所有经济改革同时进行,毕其功于一役。这一理论符合很多人“急于求成”的心理,因此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也在不同地方进行了实验,但人们对这一方法实际所产生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争议。这一方法首先被1980年代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引用于英国的金融改革,主要是全方位放松金融管制。

这一改革促成了英国伦敦成为世界金融中心,但人们也认为这一改革也促成了2007年以后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这一方法后来应用于俄罗斯和东欧的改革,即全盘私有化。不过,效果同样令人质疑。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尽管走上了西方所认为的自由市场道路,但这些国家的经济表现并不理想,并且经常出现危机。尤其和走渐近改革道路的中国相比较,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经济表现相形见绌。

如果人们把“大爆炸”理论应用到一个国家的发展上,可以提出类似的问题,即一个国家是否可以同时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全方位的发展,一步到位变成西方那样的国家?尽管在理论层面,人们对此可以争论,但从现实经验看,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这样做。现实主义地看,就国家发展来说,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毕其功于一役”的发展模式,人们不得不面临“鱼”与“熊掌”的选择问题。

即使在西方也是如此。今天西方所拥有的,是其在漫长的历史阶段中逐渐实现的。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T. H. Marshall)提出了西方权利实现的“三阶段论”,认为西方国家实现权利的次序是18世纪实现了个人自由(自由资本主义),19世纪实现了政治权利(选举权),20世纪实现了社会权利(福利社会)。

马歇尔的理论更多的是对英格兰发展的一种经验描述,说明权利实现的阶段性。但这一理论也遭到了很多人的批评,尤其是女权主义者,她们认为,马歇尔所描述的只适用于英格兰的白人男性工人,而不适用于其他社会群体,尤其是包括妇女在内的“第二等公民”。

即使在理论层面,马歇尔的理论也存在着逻辑问题。例如,如果一个国家首先实现的是“个人权利”,那么“个人权利”如何发展成为体现集体权利的社会福利呢?如果个人权利首先得到实现,理性(自私)的个人就不会放弃自己的权利,让渡自己的权利给“集体”。

从经验上说,的确,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障计划发生在保守的德国,而非自由的英国。欧洲国家从马克思所说的“原始资本主义”,转型到20世纪的福利资本主义,并不是说资本主义的自然转型,而是在强大的社会主义运动推动下,欧洲诸国政治社会改革的产物。

西方有“资本主义的变种”理论,区分了强调自由的英美资本主义和强调集体的欧洲大陆(法国、德国等)资本主义。英国因为一战、二战和凯恩斯主义等因素,在二战之后实现了福利社会,但作为自由资本主义大本营的美国到现在为止,在社会福利方面,仍然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

福利社会面临巨大的挑战

即使对福利社会,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也一直面临巨大的挑战。在理论上,在英国福利政策出现不久,就遭到严厉的批评。海耶克(F. A. Hayek)的《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和《自由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为批评派的经典。前者是海耶克在二战期间的英国伦敦写成,被视为反对福利社会的“圣经”。

1970年代,西方因为石油危机等因素,经济滞涨,批评者就把矛头对准了福利社会,认为福利社会的扩张已经破坏了“民主的可治理性”,造成了西方的“民主危机”。到了1980年代,就出现了英国撒切尔和美国里根新自由主义革命。新自由主义的核心就是经济自由(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管控社会(工会)和消减福利。

美国奥巴马政府针对穷人(尤其是黑人群体)出台了一个医改法案,但特朗普一上台,就首先废除了这个法案。也就是说,即使在西方,各方面的权利的实现也并不是“自然”的,而是各种社会力量互动的产物。人们并不存在“鱼”与“熊掌”兼得的局面。

不过,较之后来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情况,西方国家在不同权利逐步实现的过程的确表现为“自然”,即在没有高强度的压力(尤其是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实现的。这里可以举今天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普选权(政治权利)为例。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宪法,赋予人民普选权的国家。1793年宪法就规定了这项权利,但之后并无选举。1848年法国进行了第一次普选,不过之后法国的普选权就停滞不前,直到将近100年之后的1944年才赋予妇女选举权。瑞士被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视为是第一波民主化浪潮的典范,但这个国家妇女选举权直到1971年才实现。

赞一下
(25)
58.1%
赞一下
(18)
41.9%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