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余波:辩护词引发的舆论之争(2)

时间:2019-07-22 06:5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而另一部分则截然相反,从“对当事人有利”角度去批判“超纲”部分,即,超纲部分虽然符合社会情感,指出了法治不完善之处,符合“公义”,但却华而不实,用文学替代法律,不利于当事人。讽刺的是,《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一文,则同时从两个相互矛盾的角度去批评这份辩护词,陷入价值观游移导致的逻辑混乱。

律师代表当时的利益,要与控方对抗,对事实的阐释,理应朝着当事人方向做到极致。

实际上,“对当事人有利”,是律师职业责任,另一方面,这份辩护词中“超纲”的部分,并不伤害当事人利益,而是穷尽一切手段之后,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第三,这种立场的游移,逻辑的混乱,其实反映的是深层次方法论上的问题。

事后,张扣扣一案,检察员的意见书作为一种对立的观念,也在网上流传。很多人似乎觉得,用检察员的意见书,就能压倒律师的辩护词。哪一个写得对,写得好,是一个二选一的问题。其实两者都写得好,写得对,是不矛盾的,并行不悖的。所谓法治,正是维持了控辩双方对抗空间的存在。在这个空间中,双方同时都可以有精彩的表现,循着程序正义去追求实质正义。实际上,控辩双方的表现均得到了各省旁听的检察官的高度评价。

认为辩护词与检察官意见书,只能二选一的观念,其实还是表面问题,更深的问题是:律师可以维护坏人的利益吗?

辩护需要围绕事实,但在事实被法律认定前,却可以对事实进行不同的阐释,但在中国的观念中,很多普通人认为,对事实的解释与应用,只能围绕“当事人是一个好人”,如果“当事人是一个坏人”则不能把事实朝着有利于嫌疑人的方向进行解释。这种观念,普遍存在于普罗大众中也就罢了,令人遗憾的是出现在法学教授的文章中。按照文章的逻辑,给克里斯滕森辩护的律师简直就是助纣为虐,也该被一并投入监狱吧——在现实的语境下,这似乎不是一个预言。

第四,缺乏对舆论与法律关系的深入思考。

在现在的民间舆论中,很多人会说“这种情况,美国警察早就开枪了”,但他们不会说:美国有独立的司法、自由的新闻,警权受制约。同样的,在这场争论中很多普通中国人会说,也有法学教授会说:“舆论不能影响司法”,但他们不会说:舆论应该影响立法,公共舆论有助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当然,急于回应公共事件、平息公众舆论而仓促立法、激情立法,都是有违立法理性的,但是当舆论与立法之间的渠道不够畅通的时候,司法层面考虑民众的意愿,未必是完全不合理的。这不但不伤害法治,反而有可能从另一个方向推进法治。从这个角度,批评辩护词宣扬血亲复仇、破坏法治,某种程度上就是未能认识到中国舆论与司法、立法的复杂关系。

这些错误的认识,普遍的存在于民间舆论中,阻碍中国法治的进步,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这且不说。中国的律师颇为艰辛,遗憾的是,来自学界的逻辑混乱的指控,又被这些民间错误的观念与舆论作为凭据,当作“律师坏”的最新理论支持,再给中国律师加上一层压力。民间错误观念与来自学界顶级教授的指控相互呼应,则又呈现出一幅更加意味深长的中国图景。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责编:闫曼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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