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余波:辩护词引发的舆论之争

时间:2019-07-22 06:5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刘远举:所谓法治,正是维持了控辩双方对抗空间的存在。在这个空间中,双方同时都可以有精彩的表现,循着程序正义去追求实质正义。

张扣扣杀人案轰动一时,引发的舆论分裂依然在蔓延。有人说他是为母报仇、集忠孝仁义智于一身的英雄;也有人说他是人生失败、偏执残忍的灭门凶徒。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后,其辩护律师邓学平一审时的辩护词再次在网上流传,引发新的舆论对立。

赞的人,说这篇辩护词引经据典,有情有理;批评的人,则认为这篇辩护词不专业、“超纲”、过于情绪化,用文学替代法律、是在炒作自己,而且还宣扬血亲复仇,是法治的倒退。这当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前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的批评文章《评张扣扣案律师辩护词: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通过这篇文章,可以看出当下舆论场中的分裂与对立的原因。

首先,这种分裂与对立,源于缺乏对辩护实际的认识,所以无法理解辩护策略,以及这篇辩护词在整体辩护中的作用。

辩护词并非源于律师的不专业。在张扣扣案的庭审阶段,控辩双方都有非常精彩、专业的表现。张扣扣案由于案情重大,有十个省市的检察官出席旁听,也给出了高度的评价。辩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各环节有分工、有侧重,辩护词只是整个辩护的诸多环节之一,其风格服从于整个辩护策略、布局、分工的需要。

张扣扣一案,判决本身问题并不大。1996年,张母被害一案,张母挑衅在前,持扁铁伤人在前,导致王正军临时起意捡起木棒,向张母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张扣扣姐姐也证实,王正军当时并未成年。在这些前提下,被告是未成年人又是激情犯罪的情况下,1996年的判决并无大的问题。张扣扣蓄意杀死三人,审判起间,张扣扣不认错,张家也拒绝赔偿,受害家属连附带民事诉讼也撤销了。在考虑到张扣扣一案,实际涉及到对前案的评价(当然,前案我认为并无问题),所以张扣扣几乎是必死无疑。

不过这里说几乎,是因为未必丝毫转机都没有,但稍有常识都知道,转机已经在“人力”之外,那么成事虽在“天”,却需人谋事在前。既然已经希望渺茫,那么只有辩护词“超纲”,争取在更大层面搏一把,留张扣扣一命,这是符合当事人利益的。

实际上辩护词的“超纲”是经常的事,比如,对褚时健的辩护词,也谈了改革与国企分配制度的关系。而且这些超纲,某种程度上本应是法律层面应该考虑的。就在张扣扣案的同时,美国也在审一桩大案,章莹颖案。克里斯滕森的律师也有从童年经历入手辩护,从各个角度为他开脱,包括他有精神疾病,抑郁症,长期要吃药,还找来家人、同事、女友都作为证人。最终陪审团有人不同意判处死刑。张扣扣少年时,目睹母亲惨死、被当众解剖,行为出现异常。张扣扣没有得到精神鉴定,张扣扣死了,但克里斯藤森却保住一命。

所以这种超纲虽然看起来与法律无关,但却是有利于当事人的。难道不超纲、紧扣法律,张扣扣就能活下来?所以这份辩护词,并不是专业性不足,诉诸情绪、轻率的、为博取名誉而损害张扣扣的利益,而是深思熟虑,多重理性递进,综合法律、社会多方面情况,做沙盘推演,然后按策略分工的结果,最大化的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切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际上,这份辩护词起到了推演中的既定作用,是有利于张扣扣的。辩护词的分工作用,体现的专业能力,一般人不识货、看不出,是情有可原的,不过法学教授居然也缺乏对辩护实际的认识,令人惊讶。

其次,不同的价值观、立场导致了不同观点的对立;而在多种价值观中游移不定,则会导致逻辑的混乱。

一份好的辩护词,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辩护。辩护词超纲,只要仍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有利于当事人,就是一份好的辩护词,不能从政治、利益等角度做诛心之论。相反,如果不能守住“辩护律师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有利于当事人”这个基本的法治社会的常识与立场,就会给出错误的观点。

批评这份辩护词的人,一部分是用“公义”去批判辩护词中“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即:虽然“对当事人有利”但宣扬血亲复仇,是在破坏法治,是在搞“为坏人辩护”、“司法政治”、诉诸舆论,伤害“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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