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用结构性对等原则替代总体关税对抗(2)

时间:2019-05-29 10:2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刘鹤指出,这一轮中美贸易谈判的一个重要分歧,是中方要求在谈判达成协议后,美方应取消已经加于中国600亿美元商品的25%和2000亿美元的10%的关税。这显然是一个正常的要求。并且如上所述,这一措施实际上违反了谈判的目标——公平贸易,将关税加于无辜的中国非国有企业身上,是对公平贸易原则本身的打击。同理,据《华尔街日报》披露,美方要求在2020年之前与中国的贸易逆差要减少2000亿美元,这也是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如果这一要求成为政府间的协议,中国政府为了落实这一协议,或者要由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增加购买,或者强迫民营企业购买,这都不会是出于成本收益计算的市场行为,也会大大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甚至会给美国企业带来虚假的需求信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分量也会增加,它们也可能因为要执行购买的行政命令而要求政府补贴。这显然不是公平贸易。

当然,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看,中国正处于一个战略转变时期,正如我曾提出的,中国要从“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市场”,开放更大的国内市场为世界经济作出贡献。同时由于“巨国效应”,即根据克鲁格曼教授的新贸易理论,“在自由贸易中,较大国家会有优势”,中国作为最大国家则有最大的优势;中国尽管在技术和制度的竞争力上仍排名靠后(2018年第13位,据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却与排名在前的国家或地区(如排名第一的美国)之间存在贸易顺差。这说明中国有实力实现对等的甚至单边自由的贸易关系。因而减少中美之间贸易差额的公平规则,就是中美之间实行对等的关税率和其它非关税安排,即中国首先可以将关税率降到美国的水平,更进一步,中美之间可互相实行零关税。因而,中美贸易协议可以达成这一对等原则以替代2020年减少2000亿美元差额的硬性要求。

考虑到迄今为止中美关税率的不对称,美国的对中国商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率为2.9%,而中国的是6.3%(2016年),一旦实现关税率的对等,中美之间的贸易差额将会逐渐缩小。这个问题解决了,就只有结构性问题,问题的范围就大大缩小了。不仅如此,在结构性问题上,中美双方就更少对抗性,在这时对等原则更能发挥作用。美方提出的结构性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内市场开放问题,国企补贴问题,互联网数据的自由流动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在中国也都是结构性问题。

例如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不同性质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表现。非国有企业主要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它们的有效专利约占全部专利的97%;而国有企业的有效专利只占3%(2016,国家统计局),它们更依赖于所谓的国家科研基金,每年约8000亿元。我曾在“法治才是核心技术”一文中指出,正是因为国家科研基金体系缺少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制度,使用效率低下,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只占20~30%,所以国有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体系更侧重于引进技术。由于大量国有企业处于垄断产业,所以只有它们才有能力强制性的要求外资企业低价转让技术,如高铁技术。中国的科研体制改革,就是要削减政府给国有科研部门每年5000~6000亿用于应用研究的科研基金,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基础研究,让进行应用研究的国有科研机构更依赖知识产权体系。因而中国社会就需要进一步改进知识产权制度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与美方的要求是一致的。

再如政府补贴问题。在中国,政府补贴也是结构性的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据我们的保守估算,2013年国有工业企业获得的地租补贴为6223亿元,资源租补贴为1153亿元,利息补贴 9519亿元,价格补贴3298亿元,共约20193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和改革》(第二版),2015)。扣除这一巨额补贴,国有工业企业2013年总体上的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3.8%。按当年国有企业(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净资产52万亿元估计,至少拖累当年我国经济3.3个百分点(盛洪,“中国的两种经济”,2017)。不仅如此,国有企业的存在就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违背,使政府不能成为一个真正公正的裁判员,并使市场经济制度不能最后确立。因而解决国企问题,就是我国社会目前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共在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也强调要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而国企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取消各种补贴,成为市场上的公平的竞争者。这与美方取消补贴的要求是一致的。

再如行政性垄断问题,也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要解决但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些国有企业长期垄断着石油、银行、电信、铁路、盐业等领域,据我们的估算,2013年这些行政性垄断所带来的福利损失高达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和破除》(第二版),2015)。它们不仅带来巨大的效率损失,而且进行着不公正的财富再分配。垄断利益集团是阻碍中国进一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重要障碍。尽管这些垄断权的设立并没有相应的立法依据,但即使历届政府想要打破垄断,如温家宝总理时期提出的打破石油垄断和银行垄断,两次“非公36条”强调向民营企业开放被垄断的市场,缩短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以及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但由于垄断利益集团的对抗鲜有实际进展。国内尚且如此,表现为国际问题,就被看作是中国的市场不向外国企业开放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中国的结构性问题,并且是改革目标。这与美方要求开放中国国内的市场的压力,在方向上是一致的。

互联网的信息自由流动问题,也是一个结构性问题。尽管中国的《网络安全法》规定要“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但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宪法》第35条和《网络安全法》设立防火墙,除了压制揭露腐败、批评滥权的企图外,就是有选择地阻止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受益的是这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竞争者。如限制谷歌、推特、脸书、雅虎、Youtube,Instagram,WordPress,……,和云计算服务等等,就是在不公正地保护境内的对应企业和伤害境内的消费者。而这些企业,尤其是其中的平台垄断企业,不仅利用其提供网络服务的便利没有底线地侵入公民和企业的隐私领域,而且还任意关闭已经经营多年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直播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网络媒体,违背《宪法》第40条任意侵入和封闭已经积累通讯资源、已成为必备通讯工具的个人微信。限制数据自由流动的受益者只是极少数垄断和滥权利益集团,大多数中国企业、公民甚至政府机构都是受害者。

这种结构性不对等在国内和国际上是同构的。一国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同时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另一国不能有效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就不能尊重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一国向国内的一些企业提供补贴,这些企业不仅在国内市场中竞争,也向另一国出口;另一国不向国内的所有企业提供补贴,也就没有享有政府补贴的企业向外国出口;一国国内的一些产业只向某些企业开放,不向国内其它企业开放的同时,也不向外国企业开放;而另一国的国内市场向所有企业开放,同时所有非关键领域市场向外国企业开放;一国的互联网限制国内企业进入,也就会限制外国企业进入;而另一国的互联网在国内没有进入限制,对外国也没有进入限制。这些中美之间的结构性不对等,与中国国内的结构性不公平其实是一个问题。美国在谈判中提出“结构性改革”,中国政府在2016年就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内容主要是通过推进市场化和减少政府干预解决结构问题。在这个看来不可调和的领域,中美双方其实有着共识基础和互相需求。解决的方法,就是结构性对等原则。

例如在关税率对等的前提下,针对以垄断国内市场的优势强制另一国企业转让技术的企业,另一国就要对其进入该国市场加以限制;针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出口企业征收高额关税,以抵消补贴带来的优势;这些补贴包括享受免费土地、低息贷款和低价矿区使用费等。针对因垄断国内市场,尤其是依赖于行政命令获得的垄断权,致使其它企业以及另一国企业无法进入的垄断企业,另一国也可以采取禁止其进入该国同类市场的对等措施;针对封锁另一国互联网企业进入本国市场的本国竞争者,另一国也要禁止该类企业进入该国的互联网市场。只要采取这种结构性的对等原则,我们发现,贸易谈判就只需要讨论关税率和非关税措施的对等,其它问题都可放在贸易谈判之外,只进行结构性的谈判就可以了。如此一来,可以避免普遍的关税战,免得伤及遵循市场规则的无辜企业,而把压力直接加于进行不公平贸易的当事主体身上,效果可立竿见影。结构性问题解决的同时,也会对中美贸易差额产生良性的影响。

美方强调的实施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法治,这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法治化方向是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长期的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合理的法律体系,针对上述结构性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解决。它的最大问题是不能有效地实施。而在上述《决定》中,强调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并做出了党政领导不得干预和插手司法的具体规定。这就有中美共同努力的契合点。法治的原则,就是“无纵无枉”。这比不分青红皂白地挥舞关税大棒要好得多。而法律及正当程序只有在诉讼中才能被激活,也才能在社会上产生判例的示范作用。因而需要在司法体系中通过个案的诉讼解决问题,这样既不伤害大多数无辜者,也更具针对性。如果考虑到单个企业的法律能力不足,美国政府也可以设立一个整体法律援助计划,帮助企业。而在中国方面,推进和落实法治也正需要具体的诉讼案例。因而不仅要把这种安排看作是对关税措施的替代,而且要看作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帮助和推进。

最后,结构性对等原则还应体现在文本上的对等和互相尊敬。看到《华尔街日报》披露的美方谈判文本,如果是真的,似显现出某种情绪化和不当的全称判断。这是细节,但有可能最终妨碍协议的达成。由于我们认定,不公平的贸易不是总体问题,而是结构性问题,对某国的全称判断就是错的。真正的战争不是在美国与中国之间,而是在两种原则之间,在自由的公平贸易和扭曲的、限制的贸易之间,是在贸易还是战争之间,所以协议文本根本就不应该有对某国的不敬。真正不值得尊敬的,是扭曲的、限制的贸易,是战争。所以上述所有的对等原则都可以平衡表达。如任何一方补贴贸易和投资都要被禁止并受到惩罚,任何一方的垄断都要打破,任何一方对知识产权的侵犯都要加以制止并赔偿被侵犯者,任何一方的互联网都要自由畅通,等等。这在原则上是公平的,但在具体情形中,可能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具体实体产生更大的约束。这正如法律是公平的,但对违法者和守法者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一旦用结构性对等原则替代总体关税对抗,涉及的范围将是原来的7.7%,或十三分之一。这不仅大幅度减少了对抗的代价,妥协也更容易,协议更容易达成,解决本该解决的问题。否则尸横遍野,鲜血也是白流。罚非所罚,非法者却逍遥法外,问题依然存在。人们不知道为何而战。面对那些主张“不惜一切代价”打贸易战的人,人们会问,为什么不能用其想付出代价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作出妥协,达成一个大幅度减少当下损失,又能造福后代的协议?而这部分代价是应该付出的人,即那些不遵循市场规则的人付出。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中国人,就去支持那些不遵循公正市场规则、同时侵害其他中国人的中国人。当结构性再加上对等原则,所谓妥协就不是牺牲,而只是达成更优结果的必要成本,就像任何一项投资的成本一样。因为对等原则本身就是人类的一个无价之宝。对于中国而言,对等原则不仅能够解决国际争端,而且能够解决中国国内必须解决的改革问题。它所展现的前景,就是接续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所一直延续的道路,让中国奇迹再次震惊世界。

最近看到马晓野先生对“对等原则”的澄清,觉得十分必要。我要强调的是,对等原则并非美国人的发明,中国早有传统。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难道不是对等原则吗?自己不愿意别人的高关税,也就不要将高关税加于他人;自己不希望知识产权被侵犯,也就不要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自己不愿意别人阻止进入他们的市场,也就不要阻止别人进入自己的市场;自己不希望别人获得补贴而获得优势,自己也不能获得补贴以获得优势。孟子说,垄断者是“贱丈夫”,因而打破垄断的观念在中国也古已有之。《盐铁论》中贤良文学说,“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是说政府部门不能经商,因而国有企业就该改革,最后退出历史。在结构性改革方面,中美不仅有着原则上的共识,利益上的互补,还有文化上的重叠。想到此,觉得天下本无事;如果没有智慧,就会无端起战争。爱德华•吉本说错了吗?

(注:作者是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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