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克:华为的窘境根源仍在中国内政

时间:2019-02-22 07:5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龚克

去年12月1日孟晚舟刚刚被捕之后,一些媒体分析认为,这一事件有其自身的推进节奏,和中美贸易战并无必然关联,但即便如此,两个月发展下来,时至今日恐怕两者之间已经难逃彼此缠绕的命运。尤其是当特朗普表态可以介入孟案,并且明确将此事同贸易战联系起来之后,这种原本或许只是时间巧合的“故事线”交叉,被人为地捻合在一起,而华为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大国逐鹿中的一枚棋子。

然而在欧洲,“故事线”却没有同样的重合度,中欧关系没有中美关系那样具有鲜明的大国逐鹿色彩,也没有暗藏的“修昔底德陷阱”,虽然美国在台面下的推动作用不可小觑,但毕竟在台面之上,欧洲国家更多地是从自身安全角度出发,试图在让自己安心、让盟友放心和不耽误技术进步等多重因素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就通信技术(尤其5G)本身而言,中美也呈现出“两强争霸”的格局,领跑世界其他地区(包括欧洲),如果领军企业华为遭遇重挫,最大受益者无疑是思科等美国竞争对手,其次则是特朗普主导的中美贸易战进程,而欧洲处于最容易遭受“附带伤害”的位置。欧洲业内人士的评估称,如果欧洲放弃使用华为的5G设备,就有可能落后中国和美国一至两年时间。而一旦华为如美国所愿被排挤出局,欧洲要么可能面临美国供应商的强势要价,要么依赖爱立信、诺基亚等技术力量相对更加薄弱的公司,因此安全和成本同样难以掌控。

在种种考量因素当中,目前最让欧洲人介怀的,便是华为身上所体现出的企业与政府关系问题。这种考量可从德国总理默克尔2月初访日时的表态看出:“我们需要和中国对话,来确保企业不会就这么简单地把数据交给政府使用。”默克尔认为,在数据保护问题上需要某些“防护措施”。

同样在2月初,媒体公布了由华为常务董事、运营商BG总裁丁耘致英国下议院科技委员会的回函。信中再次为公司在英国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做出全面辩护。其中,外界最关注的是华为一掷千金的大手笔,即将在今后五年内斥资20亿美元来“显著改进”自身软件工程实力,以便更好地应对更加复杂的安全环境。与此同时,华为也努力将身段放低,承认自家软件工程“仍有改善余地”。此举被外界广泛视为华为“花钱买放心”的示好举动。

然而,这份回函中真正耐人寻味的地方,却是针对政府-企业关系的部分。也正是在这部分,华为的含混与无奈暴露无遗。

此前引起外界广泛议论的中国《国家情报法》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情报工作秘密。国家对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

这封信函要回答的第四个问题,便是政企关系:“华为在何种程度上会使用位于英国的软硬件或在英国收集的信息,被迫协助中国国家情报工作?”

华为首先斩钉截铁地回应,公司“从未”也“永不”使用位于英国的软硬件或在英国及全球任何地方收集到的信息,来协助其他国家收集情报。其次,华为表示意识到外界针对《国家情报法》的关切,并在以下三点问题上澄清立场。

其一、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此前(2018年12月10日)曾表态称,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授权任何机构可以强迫企业安装“后门”,中国的《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国家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并没有授权中国政府机关在电信设施中安插后门、窃听设备或者间谍软件;

二、华为重申,公司从未收到过此类(安插后门)要求,即便收到此类要求,公司也会“坚决拒绝”与之配合,信函中更声称:“华为是一家独立的公司”,永远不会损害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尤其是事关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

三、华为声称,中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国法律没有规定一家公司应当为不配合上述要求而承担刑事责任,中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类似先例,因此,如果华为收到此类要求并拒绝行动,公司不会承受刑罚。

华为在信函中表示,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曾向中国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和英国的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 LLP)确认法律意见,但仔细研读华为援引的措辞,仍然可以发现有趣的微妙之处。

首先,信函中援引的法律意见为,上述各部法律的相关条文“do not appear to empower PRC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o...”,这同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appear的意思含混不清,当然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律师在法律问题上的严谨,另一方面,细品之下甚至不乏讽刺意味;二是法律人秉持着经典的法治思维,认为在行政法领域中应适用“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的原则,但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中,行政部门尤其涉及安全、情报工作,往往僭越权限,“法无明文规定,即不禁止”,因此单纯说法律并未授权行事,绝不会构成对公权的阻力——只要回想铜锣湾书店案,这层逻辑便不难理解。

其次,华为援引的法律意见中称,《国家情报法》的相关条款对中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及其雇员并没有域外效力,试图以此打消英国当局的疑虑。

虽然从属地原则上来说,这一表态并没有错,但这一法律意见没有说清的是,在属人原则下,相关法律条款仍然约束在海外工作的中国籍华为员工,他们依然有义务“支持、协助和配合”中国当局的情报工作。同样以铜锣湾书店案为例,在23条并未立法、2015年《国家安全法》实施范围也并未延伸至香港(遑论外国)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在香港甚至泰国遭遇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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