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国内法而言,情况却较复杂。虽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因上述伊核协议(行动计划)和安理会决议,不再认为与伊朗的有关贸易非法,但美国并不这样认为。美国制裁伊朗由来已久,自1979年伊朗革命开始,美国就构建了对伊朗的制裁体系,如1996年《伊朗制裁法》、《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和撤资法案》、《国防授权法》等。从1987年起,美国总统还颁布多次相关制裁的行政命令。2015年伊核协议达成、安理会做出2231(2015)号决议后,美国停止对伊朗的制裁。但去年5月8日美国特朗普总统宣布退出伊核协议,美国就不愿再遵守伊核协议和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了,这就意味着美国恢复了制裁伊朗的法律。但美国不是加拿大的宗主国。加拿大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与世界大部分国家一样,都认为伊核协议(现少了美国一方)和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还是有效的。
倘加国引渡孟晚舟赴美违条约规定
美国是超级大国,目前没有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可以影响或改变美国即使是出尔反尔的决策,美国还利用她的所谓“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来影响其他国家决策。但作为任何主权独立国家,所谓“长臂管辖”下的美国法律,包括制裁伊朗的法律,并不是加国的法律,也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果加国遵守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也尊重伊核协议,就不能声称加国对孟晚舟的行为有管辖权,就应当解除对孟女士的羁押,允许她回到自己祖国。
退一步说,假如说孟晚舟触犯加国法律(虽然笔者认为不是这样),但她所谓诈骗、串谋诈骗的行为(笔者也不认为是这样)在香港发生,不是在加国发生,孟晚舟也没有试图针对加国犯罪,这是加国司法部门和检控系统清楚的。即使根据普通法管辖规则,犯罪行为地不在加国,也没有针对加国的犯罪发生,加国并没有管辖权。相反,根据香港《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第2条规定,假如说孟晚舟的确触犯了法律(笔者不认为这是事实),香港特区倒有无可置疑的管辖权。在国际法上,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请求引渡时,犯罪发生地的国家和地方有优先权。加拿大如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极不正当,违反美加引渡条约规定,将引发重大外交风波,美国是强加拿大之所难。
最后,美加引渡条约第4条禁止引渡具有政治性质的犯罪,或对具有政治性质的引渡请求进行引渡。从世界舆论来看,美国请求引渡孟晚舟是有政治性质的。去年12月1日孟晚舟路经温哥华被加国警方扣押时,中美两国元首正在阿根廷首都谈判。为此,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事先不知情,不排除政治介入的可能。今年1月28日,中国副总理刘鹤率领中国谈判代表团抵达美国,美国就召开了4名高官及其僚属的起诉记者会,也被传媒认为是施压。加国驻华大使还说美国向加拿大要求引渡孟晚舟是具有政治性而丢了官。凡此种种,世人普遍感觉这确是一项通过引渡、利用媒体的政治事件。美国是想通过媒体把孟晚舟定罪,方便引渡回美国。美国以为这样就可以抑制华为5G等技术的推广,恐怕是打错了算盘。
(作者是中国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