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庄:即将到来 对孟晚舟引渡案分析

时间:2019-02-18 11:1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作者:宋小庄

1月28日美国联邦政府4名高官及其僚属摆开阵势,在记者会上宣布控告华为、星通(Skycom)、华为设备(美国)和孟晚舟触犯了23项罪名。这4名高官是代理司法部长惠特克、商务部长罗斯、联邦调查局长雷伊、国土安全部长尼尔森。其中来自布鲁克林的13项控罪包括华为、星通、孟晚舟对银行的两项诈骗罪和两项串谋诈骗罪、1项电讯诈骗罪和1项串谋电讯诈骗罪;华为、星通对美国的1项串谋诈骗罪、两项违反和两项串谋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罪、1项串谋洗钱罪和1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来自西雅图的10项控罪包括华为1项串谋盗取商业机密罪;华为及其子公司1项企图窃取商业机密罪、7项电讯诈骗罪、1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

这种控告阵仗在美国司法史上也许是空前的,至少是罕见的。在23项控罪中,只有对孟晚舟的控罪自申请引渡已开始,其他控罪还是雷声响的问题。但老实说,美方提出的全部控罪都存在疑点。限于篇幅,本文仅涉及孟晚舟案的有关问题。既然美国要求引渡孟晚舟,就只能从该引渡案说起。

引渡“相同原则” 须双方具相同罪行要素

简单地说,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该国负有条约的义务或其他安排。

根据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和一般国际实践,引渡通常有3个理由。(1)引渡对象在请求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所谓“相同原则”。美加引渡条约(该条约)第1条也有这样的要求,附表还列出30种罪名。(2)这种犯罪所应受的惩处至少须是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该条约第2(1)条规定是1年有期徒刑。(3)对这种犯罪,请求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为有管辖权。该条约第2(3)条还要求在相似的环境下,被请求引渡国依照该国法律具有管辖权,这是非常重要的对“相同原则”的限制。

这种“相同原则”不是犯罪名称简单相同,而是犯罪构成要素相同、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行为相同。比方说,孟晚舟被控告的诈骗和串谋诈骗罪、电讯诈骗和串谋电讯诈骗罪,美国和加拿大都有这种罪名,香港特区也有,英国也有,普通法系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所涉及的行为有数十种之多。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要看各国不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仅靠罪名相同是不足为凭。

国际法上不存在制裁伊朗问题

与伊朗的有关贸易问题,目前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体系。就国际法而言,现在已不存在制裁问题。2015年7月14日,中、美、俄、英、法、德六国与伊朗达成《联合全面行动计划》,7月20日该计划获安理会一致通过,构成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的主要内容。

该决议搁置了2006年起安理会先后7次制裁伊朗的决议,包括安理会1696(2006)、1737(2006)、1747(2007)、1803(2008)、1835(2008)、1929(2010)、2224( 2015)号决议。即使美国退出了伊核六方协议,也不再遵守联合国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但还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国际法。安理会和伊核协议的其他五方还愿意继续履行,因此这在国际法上有两点重要意义:一是与伊朗的有关贸易自联合国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起,就不再是非法的;二是该决议第14段,申明在根据第12段适用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时,不追溯适用一方与伊朗或伊朗个人和实体在适用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但条件是此类合同预定开展的活动和合同履行符合“全面行动计划”、本决议以及以往各项决议。因此对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前的与伊朗的有关贸易,就不再、也不能以国际法追究。

赞一下
(46)
59.7%
赞一下
(31)
40.3%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