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宇、陈达飞:所谓的“结构”,相对于宏观总量而言,可能体现在结果上,如贸易结构的失衡;也可能体现在程序上,如歧视性规则、不公平竞争的政策。
目前,中美已经举行了6轮贸易谈判。每轮谈判之后,美方发布的官方声明,以及中美声明的对比,都是市场分析人士“信息挖掘”的重要文本。其中,最为抽象,从而也是最让人捉摸不透的是“结构性”这个表达。2月6号,特朗普在华盛顿发表演说,当谈及中美贸易谈判时,就强调道,与中国的协议,必须包括“结构性变化”(Structural change)。那么,什么是中美之间的结构性分歧?
笔者认为,所谓的“结构”,是相对于宏观上总量而言的,它是一个微观,或者是中观层面的词汇。它既可能体现在结果上,比如贸易结构的失衡,也可能体现在程序上,比如由歧视性规则、不公平竞争的政策而导致的权益的不对称。
我们认为,第一个层面是贸易结构问题,即中国对美国长期保持了大规模的贸易顺差,其中主要是商品贸易的大额顺差,服务贸易中国处于逆差状态。所以,在中美6次谈判中,美国总是期望中国能够从美国购买更多美国的农产品和能源。特朗普曾向美国选民夸下海口,要逐年缩减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在本轮谈判中,美国公布的谈判声明中的第8条就讨论了贸易逆差问题,还提出了具体措施,即中国“从美国农民、牧场主、制造商和企业购买美国产品”,声明称这是一项“关键的内容”。
美国并没有停留在就贸易失衡而谈贸易失衡这个层面。美方并不认为“比较优势”理论适用于解释中美的贸易结构的失衡,而认为中国是通过不公平的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以及各项产业政策获取国际竞争力的。比如,由各种产业政策(如补贴)所导致的产能过剩问题,就在美方声明的第5条——“包括补贴和国有企业的市场扭曲力量如何导致产能过剩”中体现出来了。
相比于贸易失衡这个结果而言,程序上的不公平是美国更为关注的“结构性”问题,这也是美国和WTO提倡的“竞争中性”的内涵,它剑指中国在企业、产品或服务层面的竞争当中的制定的歧视性规则。
所以,美方声明的第3条——“美国公司在中国面临的众多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和第6条——“需要消除限制美国向中国出售制成品、服务和农业的市场壁垒和关税”就分别提到了在华美国公司和境外美国公司向中国出口商品时所面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美国声称,在华经营的美国公司面临的壁垒包括所有权限制、政府采购、许可证要求、产品标准等等。其中,后两项壁垒也是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商品时常面对的。除此之外,它们还会受到不对称的关税的限制。比如,美国出口商品和服务到中国的平均关税达到9.9%,而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与服务的平均关税只有3.5%。
数据来源:WTO,东方证券 说明:MFN为Most Favored Nations,最惠国。
设定规则,就是创造权力。不对称的规则,意味着不对称的权力。这是“结构性”问题得以产生的源头。
美国认为,中国设定的这些规则,为迫使或诱使美国企业向中国转移技术创造了空间。这是很容易想象的,即如果外资企业想进入中国,必须得答应中方提出的条件,其中就隐含地包含了技术转移条款。“强制性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是“301报告”关注的焦点,在多次谈判中都有体现,本次美方声明中的第1条——“美国公司被迫向中国公司转移技术的方式”和第2条——“中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都是这方面内容。
中方看来,这一切都是自愿的,因为外资企业完全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它们可以选择不进入中国,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向中国转移技术了,这怎么能说是中国“强制性技术转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