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事件 渣男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吗?(2)

时间:2019-01-22 16:02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法律与情理,经常存在着冲突,从情理上看,吴秀波处于强势一方,陈昱霖跟随他七年,耗尽了一生的最好年华,吴秀波给予较高分手费并不为过。但是从法理上分析,法律不能保护吴秀波与陈昱霖的情人关系,也不能保护陈昱霖认为理所当然的“分手费”,吴秀波的每一分钱中,有一半是其现任妻子的,吴秀波与现任妻子的夫妻关系与夫妻财产才是法律所保护的,法律不能让无辜者受损,法律无视“小三的分手费”,实际也是对陈昱霖的“小三行为”给出了负面评价,这种负面评价,有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建立。

当法律与民意南辕北辙时,民众需要理解的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以及司法权的权力机构所能管辖的,仅限于法律所规范的范畴,公安不能因为吴秀波是渣男,而拒绝吴秀波的报案,法院不能因为吴秀波是“感情骗子”,而放弃审判,让吴秀波咎由自取。吴秀波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及情理,是道德的范畴,国家权力机构不能越俎代庖。

时评人十年砍柴以及很多民众想当然地认为陈昱霖与吴秀波的分手费之争,只是“家务事”,吴秀波不应报案,官府也不应介入,如果介入,则存在“勾兑官府”嫌疑,这种判断未免过于武断。在古代宗族社会里,伤风败俗的偷情、私奔诸如此类,倒是往往不需惊动官府,根据民间法,男女或是沉潭或是游街,这当然是现代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陈昱霖与吴秀波的感情纠葛,如果某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则受害的一方当然有权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是社会法治思维进步的表现。因此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由于两人私密的情人关系破裂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官府的及时介入,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吴秀波不应,也不需重蹈苏享茂被逼跳楼自杀的覆辙。

把一切交给法律,是吴秀波作为一个一贯以睿智老男人面目示人(这当然只是一个商业包装出来的幻像)的演员,做出的一个现实的、理性的,也许也是正确的选择。毕竟,吴秀波、陈昱霖都有错,唯一无辜的,是吴秀波的妻子,偷偷摸摸给分手费,对吴秀波的妻子显然是一个伤害。

俗话说,出来混,始终要还的。既然如此,不妨捅破这层窗户纸,把事情摊开来,让作为正式法的法律,让作为民间法的道德,都来评判一二,谁犯了错让谁来承受,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

希望这一次司法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汹涌的民意,对吴秀波指控陈昱霖敲诈勒索一案,做出公正的判决。或许吴秀波将在法律层面赢得这场官司,而在道德的裁判所里,民众可以基于各自的道德律对吴秀波做出自己的判决。

作者为北京华税(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华税学院学术委员(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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