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事件 渣男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吗?

时间:2019-01-22 16:02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陈昱霖是演员吴秀波的情人,两人感情破裂后,陈昱霖索要高额分手费,被吴秀波指控,现陈昱霖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关押在看守所里。

媒体前天曝出此则消息后,民众们纷纷指责吴秀波卑鄙无情,知名时评人十年砍柴在博客里评论道:“利用有钱、有社会经验,专业人士指导和勾兑官府双管齐下,设局让陪自己七年的女孩入罪,是可以载入史册的狠毒伎俩”。十年砍柴进一步评论:“甚至这名陈女士放言吴若不支付她开出价码的金额她会把两人的恋情以及所掌握吴大明星那些臭事曝光,只要不是她编造事实,吴也应该认栽——一个人必须要为自己做过的事付出代价。”

时评人凭着一股浩然正气断案,固然大快人心,然而,不免让人心生疑惑,渣男就只能“认栽”,而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吗?前些年,一个小偷跑到体校偷东西被发现,被一群体育生揍得死去活来,不得不主动报警,令人啼笑皆非之余,大家也认为小偷颇机智,毕竟,偷东西,自然有法律作为准绳来给予他应有的惩罚,而满腔精力无处发泄的体育生们的拳头是可以打死人的。

同理,吴秀波当然也应该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即使他出轨了,即便他的对手是跟随他七年的情人。民众之所以认为吴秀波存在勾兑官府的嫌疑,大概是认为“小三分手费”属于“类家务事”范畴,感情得失是非曲直殊难判断,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官府不应介入此类事务。那么,陈昱霖的行为究竟是不是仅属于家务事?她的行为究竟有没有可能构成刑法范畴内的敲诈勒索罪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该罪的规定,如果某人知道某贪官贪污一笔巨款,该人致电贪官,要求贪官支付100万,否则他将告发该贪官。尽管贪官贪污是一个事实,且告发贪官是一个正义的行为,但如果该人以此正义的行为作为要挟,强行索要了100万,则该人的行为实际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上面例子不难得出,如果陈昱霖以曝光吴秀波丑事或隐私作为要挟,强行索要分手费,并实际获取了该笔分手费,即便吴秀波出轨有错,即便陈昱霖没有编造事实,陈昱霖也可能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甚至,假设在吴秀波的隐私中,包含了一起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杀人),陈昱霖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陈昱霖的正确处理方式是直接向有关机关告发,而不能以此作为要挟,向吴秀波索要财物。

当然,以上只是基于假设作出的一个粗浅的分析,事件也许永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复杂,更狗血。目前整个案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具体案件细节外界不得而知,陈昱霖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律才是最终的评判者。

前几年,有报道称,创业者苏享茂的妻子翟欣欣以要告发苏在经营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作为要挟,索要巨款,不懂法律、程序员出身的苏享茂被逼自杀,在社会引起极大反响。翟欣欣作为“渣女”的反面形象深入人心。我们在为苏享茂叹息的同时,也为之遗憾,因为他本可以求助于法律,让法律做一个最终评判的。

如今,吴秀波求助了法律,却又被民众几乎众口一词的谴责,善良的民众甚至因此开始同情作为小三的陈昱霖。民众通常用以衡量是非曲直的民间法,大约常常是不稳定的,感性的,往往倾向于弱者,随着当事人强弱态势的变化,民众的是非观因而随之转变。

吴秀波之前在社会中的形象颇好,以“大叔型暖男”身份行走江湖,在与陈昱霖的纠葛中,主观上肯定想息事宁人,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把事情闹得满城风雨,这或许也就是陈昱霖的筹码,利用吴秀波担心公众形象受损,以隐私作为要挟,要求高额“分手费”,吴秀波在万般无奈之下,承担着千夫所指、公众形象彤塌的后果,向法律求助,他是放弃了民间法,冒着许多民众不负责任的谩骂,带着对法律的期待而来的,法律应该给与吴秀波期待的法律上的权利,而不能像吃瓜群众一样,不负责任地扔给吴秀波一顶“渣男”的破高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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