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智:既然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就需要有一个绝大多数国家都能接受的价值观目标,该目标应该具有普适性与普世性。
2018年12月10日,中国最高领导人致信北京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这是中国领导人首次将“人类共同价值”即“普世价值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联系在一起,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应以普世价值观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政府最近几年提出的关于构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战略构想,体现了中国在自身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参与国际新秩序构建的意愿。虽然这一设想在国际上受到了一些国家的非议,但只要中国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设定合理、推进手段合理,那么,消除外部世界的非议,增强其对这一战略构想的认可,是完全可行的。
既然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就需要有一个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能接受的价值观目标。这样的目标应该具有普适性与普世性,而不是仅仅只有少数国家认可。《宣言》确立的各项原则,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可以说是普世价值观,非常适合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
中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主张的提出者,当然应该首先践行作为其基础的普世价值观,也就是《宣言》确立的各项原则。在这方面做好全球表率,可以极大地吸引其它国家,使其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中国领导人谈到,要“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国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民众的生存权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今后一段时间,应该着重改善发展权,也就是协调增进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从国内民众与国际社会的期许看,中国应该重点推进与提升民众的以下几项基本权利。
一是自由权。《宣言》第18-20条分别规定了民众的思想与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表达与传播自由、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第29条第二款则规定,民众各项自由权所应受到的唯一限制是应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舍此之外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中国《宪法》中对民众自由权也有与《宣言》相对应的相关规定。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在保障民众自由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众在上述三方面的自由度都大幅提高。为了更好地提升民众自由权,笔者谨提出如下两点个人建议。首先,在近期内,进一步提升民众的言论表达与传播自由。不同社会群体与个人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与利益诉求。社会应该允许不同声音的自由表达与传递,这有利于纾解社会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其次,在中期内,进一步提升民众的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民众的和平集会与结社是表达民意诉求的重要方式。国家应该因势利导,通过制定相关法令,引导其向着和平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民主权。《宣言》第21条规定了民众的民主权,即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民主权的核心是自由选举权:一方面是自由参选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第一款与第二款),另一方面是自由投票选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第一款与第三款)。中国《宪法》中对此也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