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谈谈这个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约束力问题。这里需要明确的一个基本观念是,根据当代国际法,所有国家都拥有主权,主权国家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彼此之间没有管辖权。泛泛地讲,各国都应该遵守国际法,但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没有自动约束其他国家政府的效力,对其他国家的国民(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要建立管辖权,必须通过适当途径。此外,除非构成习惯国际法或者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任何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中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都不能对第三国施加义务,也不能自动约束第三国。
在这个认识基础上谈中国政府在此案中的角色,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有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其国民的义务和权利。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被其他国家政府抓捕,该国民所属的国家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奉行“国际礼让原则”,出于礼让或互惠,在不违反本国法律基本原则和不损害本国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承认甚至是执行另一国的国内法,而对本国国民提供领事帮助,以协助其“穷尽当地救济”,在另一国得到公正审判。但是,该国也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即不承认另一国的国内法律体系对本国国民的管辖权。
这两个选择也适用于一国对地区或者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应该指出,第二种选择往往比较极端,在有些情况下会导致本国在国际上被其他国家所指责,但它并不为当代国际法所禁止,因为在当代国际体系之内,并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和机构,任何主权国家都没有义务接受其所不认可的法律规则和相关司法机构的管辖权。
这方面一个比较显著的例子,是美国2002年通过的《美国服役人员保护法案》(American Servicemembers Protection Act of 2002),该法案包含一个所谓的“入侵海牙条款”(Hague invasion clause),授权美国总统采取武力入侵国际刑事法院所在地荷兰海牙的一众手段,去营救任何被国际刑事法院羁押的美国或其盟国国民。这个例子比较恶性,但并不能说违反了国际法,因为美国在理论上没有义务接受它所不认可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当然,如果美国自己这样做,它在此类问题上也就没有指责其他国家的资格,否则只可以虚伪来形容。
所以这里的问题并不是美国和加拿大的司法,如何独立以及其法治如何完善,而是中国政府有没有在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问题上,理所当然地接受其他国家的管辖权。可以肯定的是,在国际法上,中国政府并没有这个义务,而是否要出于国际礼让的原则,去接受和承认外国法律的管辖,这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判断。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本国国民在海外无辜遭受牢狱之灾,自然可以选择不接受外国的管辖权,这与该外国司法是否独立无关。此外,如前所述,《美加引渡条约》只是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双边条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国没有约束力。
应该指出,这个问题与南中国海仲裁案有根本的不同。南中国海纠纷所适用的主体法律是国际法,而理论上所有国家都应该遵守国家法。即使中国在南中国海仲裁案中,对仲裁庭本身及其管辖权采取了不承认、不接受的立场,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否认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相关国际法的效力和可适用性。
但在孟晚舟案中,中国政府所面对的是加拿大和美国两国的国内法和它们之间的双边条约,这些对中国并无当然的约束力。如前所述,国际法对这个问题没有什么规定,国际上也没有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这是当代国际法本身的局限。
必须再度强调的是,上述分析只是关于中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采取的立场。对于华为来说,必须遵守世界上所有地方的法律,这是一家在全世界经营的跨国企业应该有的态度(至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和管辖权的冲突,那是另一个问题)。华为自身应该淡化和政府的关系,全力避免将涉及自身的案件政治化,积极参与所有国家和地区针对它的法律程序,做到“在法言法”。华为就此事的声明表示,“公司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会最终给出公正的结论”,这是从公司角度非常得体的表态,但中国政府并不必采取同样的态度。
作者任教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