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智:中国应确立民营企业基础地位(2)

时间:2018-12-31 08:52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二是民营企业的效率。民营企业以逐利为天然目标,而国有企业则可能存在诸多其他政策性目标。因此,民营企业的逐利动机比国有企业要强,其效率也会比较高。从实践上看,本世纪前计划经济国家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都已证明国有经济相对于民营经济的低效。这也是19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营化浪潮的根源。而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基础的企业,应该是以效率为导向的。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说,民营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基础形态。市场经济以市场机制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核心就是以民营企业为基础。这就如同计划经济以政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核心就是以国有企业为基础。

民营企业在充分利用好民企新政发展自身的同时,既要保持稳健、合法经营,避免前述道德风险、腐败风险与法律风险,也要努力争取自身的基础地位,保障自己的长期发展。

三、应允许民企进入包括“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与“公共产品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

为了有效确立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应该克服两个错误认知,以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所有行业,包括“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与“公共产品行业”。

应该克服的第一个错误认知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计”行业,只能由国有企业掌控,民营企业只能掌控其他一般行业,即“民生”行业。

这一观念的第一个理由是,民营企业掌控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在特殊时期可能会违背国家的战略意图。这种担心完全可以通过立法、保留政府在特殊时期对民企进行直接管控来实现,而不必永久保留国有、牺牲经济效率。

这一观念的第二个理由是,民营企业掌控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可能由于追逐私利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其他行业利益。这种担心也完全可以通过立法与执法(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企业行为,从而加以消除。

应该看到,由国有企业掌控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也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其他行业利益;而且,国企所有者政府是权力执行者,因而更难受到法律约束。从实践上看,1990年代开始的国企“抓大放小”改革,导致国有企业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上游产业(矿产、能源、交通、信息等)占据垄断地位,并借助其垄断地位对产品设置高价,严重侵害消费者与下游产业的利益,招致了民众乃至众多民营企业的不满。

应该克服的第二个错误认知是:以盈利为导向的一般行业应该由民营企业掌控,而以非盈利目标为导向的行业,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则应由国有企业掌控。

这一观念的理由之一是两类企业的属性差异:追求盈利是企业的核心目标,民营企业的企业属性比较纯粹;而提供公共产品则是政府的核心目标,国有企业则带有政府属性。这一观念的理由之二是两类企业的效率差异:盈利一般与效率挂钩,两者一般成正比;如前所述,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民营企业的效率都比国有企业要高。

然而,这一观念及其理由,在欧美发达国家都已经被突破了。这是由于,即使是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行业,也可以允许盈利,因为盈利目标可以刺激效率的提高。因此,这些行业也完全可以交由民营企业去做。

现在的欧美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已经非常少了。它们连军工行业都放弃了国有垄断,以民营为主,政府通过对民企的采购来武装军队。其他公共产品行业,如交通运输行业,更是如此: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机场、铁路、公路等)建设由政府出资、通过招标方式由民企完成,而交通运输本身(民航、火车、汽车等)则由民企直接运营。结果是既保证了高效率与高质量,也没有对国家与民众利益造成任何危害。

总之,民营企业作为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占据基础地位的企业,应该没有任何禁区,应该可以进入国民经济的一切领域。

作者为中国大陆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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