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中国“政审” 问题出在哪儿?

时间:2018-11-25 07:5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王军:因为政审很难取得预期效果,故建议中国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人事制度的改革,真正管好用好人,注重实效。

最近,政审一词很活跃,先是重庆宣布高考考生需接受政审,稍后福建也要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对考生的政治态度和道德水准进行鉴定,强调“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不得准许高考。这些消息传出后,引发了中国公众的广泛关注,热议不断。透过这些议论,可以发现中国公众对于政审仍心存芥蒂,政审依然不招人待见。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政审一直就存在,也不单单是重庆和福建,中国大大小小的组织和机构,尤其体制内单位,政审其实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普通中国人,从小到大,无论升学就业,还是任用提拔,抑或作为普通群众的出国旅行,都免不了填写一张“政审表”或“单位意见”。可以说,政审伴随着无数中国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全过程。没有政审,或这个环节不过关,是万万不行的。

无需置疑,政审是令许多对“文革”有记忆的中国人感到痛苦的一个字眼。原因之一是,“文革”期间,政审遭到了史无前例的滥用。造成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无数人的自由遭到莫须有的限制,许多人的发展机会被无端剥夺。

有人认为政审属于“文革”余孽,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政审早在“文革”前就有了。只要对中共党史稍有了解,便知政审几乎与中共的历史一样悠久。最初,政审只是中共党组织内部的一种工作程序。令设计者始料未及的是,如今,政审及其变种已渗透到中国各类组织机构,成为广泛使用的人事管理方法,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

顾名思义,政审就是政治审查。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现象,因为在国外发达国家不可能有这样的事情。虽说国外也有人事审查,但像中国这样涉及人员之广,以“政”字打头的审查制度,在当今世界,即便不是绝无仅有,也属极其罕见。冠以“政”字,影响无数中国人的还有“政治学习”和“政工干部”等。

这些术语使用频次之高,表明普通中国人的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无疑是高度政治化的,想不跟政治沾点儿都很难。这既是中国的实情,也是中国的特色。

作为一个中性词,“特色”本无褒贬之分。显然,弄清属于中国自己的特色,是响应执政党讲好“中国故事”呼吁的具体行动,也是更好融入国际社会的必要准备。一句话,将各类“中国特色”盘点清楚,符合中国官方语系中的“政治正确”。

实事求是地说,中国有许多令人称道的“特色”,从中国特色美食,到风格遒劲的书法艺术,再到离形取意、令人欲罢不能的中国经典戏曲等,都能给人带来美的感受,对此毋庸赘言。但中国也有一些不那么令人舒服的“特色”,它们不仅拿不到台面,而且令人憎恶,难以去除,这些所谓“特色”要么附着在文化和传统的陋习上,要么由一些不合时宜的制度所规定,它们的存在是稳定的,更是顽固的。

中国有句老话,听其言而观其行。要特别警惕“文革”和计划经济期间一些作法换个名称,以“新瓶装旧酒”的形式出现。例如,表面上减少使用那些让人产生痛苦回忆的词汇,如将“政审”改为“上级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或重庆教育当局冗长的“思想政治的考核和现实表现的审核”等,但事实上却换汤不换药,仍按旧思维、老套路继续行事的作法,因为这同样贻害无穷。

依政审本意,它应该是干部任用和提拔前的一项程序和屏障,需要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对象。然而,当今中国存在一种泛政审化的倾向,具有政审意味的审查已扩大和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中,夹杂在各类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之中。例如,在基层组织,非党员群众会被参照党员规章进行管理,这既增加了管理部门的工作量,也令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涂抹上了滑稽的政治色彩。此外,政审还存在低龄化和社会化的问题,许多还以制度化的形式加以固定。

譬如,始于1954年的“三好学生”评比,以“德、智、体”为内容,把最主观、也最难以量化的思想政治品德放在首要位置。就此,中国教育家顾明远先生曾多次呼吁:停止评选“三好学生”,因为这会“过早给孩子贴上好学生与坏学生的标签”。无独有偶,几乎是同时,中国妇联也推出一个全国性的“五好家庭”评选活动。

无论何种评比,都会围绕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再联系到是否爱国等等,给出思想政治品德鉴定,以此作为参评依据,更是一票否决的指标。

问题是,即便小心设计,谨慎使用,政审也很难实现设计者宣称的政策效果。试想:一个机构、组织或个人,谁能对事关他人前途和命运的事项进行审查?首先,就政审主体和资格而论,在现代国家或依现代方法治理的传统社会,只有专业组织和机构才能出具类似政审的报告,比如司法机构开具的犯罪记录证明,金融组织给出的个人诚信方面的担保。此外,前雇主出具的可核实的推荐信,虽无一定之规,却是当今发达国家使用最广,也颇为高效的人事审查方式。

除去这些专门机构和关键当事人以外,恐怕没有组织和个人拥有对他人进行审查的资质,特别是那些涉及个人品德等难以拿捏的问题,根本讲不清楚。

其次,看政审内容,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抑或雇主的推荐,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且经得起各方,包括被审查对象即当事人本人的核查。对于当事人而言,审查的内容要么属于不可争辩的事实,要么属于心知肚明的情节。这其实是人事审查需要恪守的底线,无论何种审查,都要公开透明,避免当事人不知情,被蒙在鼓里,没有申述机会,直到死都不知道审查结果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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