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思鑫:中国如何遏制药品领域违法行为(2)

时间:2018-08-06 08:3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但是,对于药品领域的许多商品而言,销量大、单价低是非常突出的特点,上述双倍赔偿的力度显然不足以对侵权者造成震慑,如未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消费者一般也没有经济动力诉诸法律。

另外,药品的无效性或对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在后果产生方面往往有一定的时滞性,而且有时不易被发现,消费者处于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在责任鉴定时往往也存在不少技术困难。

有鉴于此,并且考虑到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应考虑参照《食品安全法》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修订,尽快提高药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力度,至少应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要高。由于药品行业的利润率通常较高,如果可预计的赔偿额太小,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很容易将之计入经营成本中,或者由产品责任保险金来支付。如此一来,就较难遏制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药品领域的行政罚款力度也亟待提高。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对违法产品的罚款一般以三倍为限,《药品管理法》相较《产品质量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要重,通常以违法生产和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两倍为下限,五倍为上限。但是这一处罚力度要远远低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如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依据情节的不同通常可给予货值金额五倍、10倍、15倍、20倍乃至30倍不等的罚款。

考虑到药品和食品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几乎是同等重要的商品,比照《食品安全法》提高对药品领域的违法处罚力度也势在必行,那种认为提高处罚力度会损害中国制药行业发展的想法,是典型的“饮鸩止渴”思维。如果药品的经营者没有了基本的底线和操守,一个繁荣发展的制药行业,对于中国来说将是得一利而生百害,既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又损害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

要充分汲取问题疫苗再次出现的深刻教训,在进一步改善监督和监管之外,加快研究在药品领域加大惩罚性赔偿和行政罚款的力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积极性的同时,也加大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力度,维持药品安全的高压红线态势,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安全与和谐稳定。

作者是丝路国家战略(厦门)研究中心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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