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疫苗案责任盘点 谁因为疫苗落马?

时间:2018-07-25 12:5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研发、生产、审批、上市、采购……这些“问题疫苗”是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涉案的公职人员会受到什么处理?

食药监总局三人曾因疫苗案被记过撤职,时间先回到两年前的山东疫苗案。

当时有三个重要通报。

  •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汇报。

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 2016年8月26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中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巡视发现,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对药品重审批、轻监管,官僚主义严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活动长达5年没有察觉,监管存在重大漏洞,延误了最佳处置时机;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查办案件不力的问题。

食药监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总局机关3名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记过、撤职处分。

不过,这三人是谁,并没有公开消息。

  • 2017年3月12日,全国两会期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做工作报告。

报告中提到,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案曝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挂牌督办,山东、河南、河北等地检察机关加强与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衔接,批准逮捕355人,已起诉291人,立案查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174人。

谁给疫苗审批“开绿灯”

疫苗从生产到上市销售要经过很多环节。在中国销售的疫苗,必须进行临床试验,经国家药监局审批合格后,才能获得上市许可。 

往源头追溯,在疫苗审批环节曾经出过问题。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疫苗”为关键词,搜索了山东疫苗案案发至今,刑事案由的判决书,显示一共有700多条结果,其中216条涉及贪污贿赂。印象最深的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尹红章。

尹红章曾经长期担任原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订生物制品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和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评估的相关工作。

2010年9月,尹红章开始担任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负责生物制品审评方面的工作,分管生物制品药学部、研究与评价部等多个部门。

在这两个职务上,他都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浙江、上海、辽宁等多家疫苗企业在药品申报、审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有一个细节,说明了他是如何为疫苗审批“开绿灯”。

2010年年初,辽宁成大生物公司的总经理庄某为尹红章的儿子尹某某提供了100万元,作为尹某某期货生意的启动资金。

当年,辽宁成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曾经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申请人用狂犬病疫苗“2-1-1”注射方式,但是该公司申报的临床试验方案缺少一个实验数据,第一次审评会的意见是要求辽宁成大公司重做实验、重报审批。

但在第二次审评会议上,尹红章建议先通过申报,辽宁成大公司在产品上市后补做实验。然后,该公司的申请顺利通过。

去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尹红章二审刑事裁定书,认定尹单独或伙同其妻儿受贿356万余元,维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的判决。

基层贪腐案

在216个贪污贿赂的案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在基层疫苗采购环节。

 

举个例子。

梁康斌原任广东省吴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在2016年3月山东疫苗案件发生后,广东省疾控中心暂停全省疫苗采购工作进行整顿,直到当年7月恢复。为消化库存,国生公司粤西地区业务经理尹某找到梁康斌希望能恢复使用国生公司的疫苗产品,梁康斌表示同意并先后收下了尹某16000元和15000元的现金。

也是2016年恢复采购之后,科兴公司湛江地区销售代表杨军威也找到梁康斌,推荐其公司新推出的EV71手足口病疫苗,并行贿5000元。

最终,梁康斌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还有的案例,负责采购的人员明知疫苗质量不过关,或销售机构不具备资质,在受贿后依然采购。

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间,乌海市海勃湾区中医院院长刘建民从无疫苗销售资质的段宝云手中违规购进二类疫苗金额共计247余万元,其中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间,刘建民安排药品采购员盖新华从段宝云手中采购二类疫苗共计1018277.2元。

案发后,司法机关调查发现,该院相关部门部分缺失涉案疫苗的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疫苗运输冷链记录等证明文件,使上述疫苗的生物活性和药效存在不确定性,这让接种患者是否获得免疫无法判断。

一审判决认为,刘建民和盖新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乌海市海勃湾区中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4567183.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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