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就容易形成“权力地带”和“责任地带”的不统一,“权力地带”监管力量“雄厚”,“责任地带”监管力量“单薄”,问题自然就会很多,风险也很大。所以,必须通过职能整合、机构合并,将责任扛起来。至于银行与保险之间的差异,可以在内部解决。内部解决问题,当然是低成本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保险业办银行、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的现象比较突出,两会合并后,这方面的问题和缺陷也将得到有效弥补。
第四,“新”在降低制度与政策在执行中的“管损”。人民银行作为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一项政策的出台,能否得到有效实施,需要看监管机构的脸色。譬如定向降准、定向降息等政策,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看,已经很明确了,但是,如果监管机构不加大监管力度,不对政策的执行实施全方位监管,不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与办法,政策的执行就会出现严重“管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现在,这些政策和制度都由人民银行来制定,毫无疑问,就能形成比较统一的格局。在此基础上,将制度与政策交给监管机构,如果再出现问题,就可以问责监管机构。自然,政策执行的效率就会大大提高,政策执行中的“管损”现象就会大大降低。
最后,“新”在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可以看出,新的监管架构在职责和责任的分工方面,是非常明确的。人民银行管宏观,金融保险与证券监管机构管微观。人民银行的宏观侧重于政策的制定、监管制度的拟订,目标规划的确定等,相对比较“超脱”。关键就在于,所制定的制度与政策、目标与规划要切合实际,符合金融业发展要求,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
对监管机构来说,就是要依据人民银行出台的政策与制度,在微观层面做好落实工作。现行制度是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的,原因就在于,监管制度由各个监管机构来制定,必然会出现不少“真空地带”。从这些年来金融问题的发生情况来看,出问题最多的就是政策和制度的“真空地带”。
而且,监管机构自订的制度,容易偏向于减轻监管责任方面,造成金融机构容易钻政策和制度的空子。为什么会出现信贷资金结构严重不合理的问题,为什么在金融机构频繁发生重大案件,都与监管的政策与制度不衔接有关。
当然,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架构,能否有效地发挥监管作用,还需要实践的证明,需要“一行两会”的共同努力。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根据新的监管架构,职责和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如果谁要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不尽心,会受到严厉处罚和问责。
作者是中国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