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制度身份与领袖个体

时间:2018-03-20 09:3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在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各种制度和功能之间的分化(differentiation)可以说是衡量这个政治体系是否具有现代性的最重要的标志。在原始部落,部落首领一人包揽所有重要事务。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领袖的权限涉及到精神和世俗的各个领域。这些政体都被视为是不具有现代性的。

在社会科学中,系统论述“分化即是进步”的无疑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斯密在经济领域提出了“劳动分工论”,论述了为什么劳动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财富。在政治社会学领域,延续斯密这方面的论述并且作出了巨大贡献的,要推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韦伯之后,社会科学便把制度分化与功能分化视为是近代社会的标志。

韦伯还探讨了不同组织的不同权威来源和它们之间的关联。他界定了一个组织的三种合法权威来源,即习俗惯例、个人魅力、法规理性;这三类权威来源构成了三类不同的组织,即传统组织、个人崇拜组织和近代官僚组织。韦伯认为法理权威最适宜的组织形式是近代之后发展起来的官僚制体系。

在韦伯看来,在这三种组织类型中,只有传统组织和官僚组织才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个人崇拜组织与这两种组织差异极大,它可以破坏一个旧世界,而无法建立一个新世界,因为无法保持领袖人物魅力的历久弥新,或者领袖人物隐退去世等等,个人崇拜组织从其诞生起,衰败也就不可避免。例如,宗教组织在其创立时必须依赖领袖的神圣光环,但要将信徒对领袖的顶礼膜拜常规化,一旦形成了教义和规则,它就开始转变成传统组织。

古代王朝在创立时期,常得益于某个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人们信赖他那种拯救社会的神力,对乌托邦式美好世界的追求形成对领袖的拥戴。不过,一旦成为统治者,他就得实现权威的转变,把神力变成传统,制定典章制度,个人崇拜组织随之平凡化,变成传统组织。

传统组织与官僚组织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实质有很大不同。在官僚组织中,由制度规定组织层级、部门划分、职位设置、成员资格,能够形成非人格化的层级体系和部门结构,组织成员是否胜任仅仅取决于他的能力,而不是取决于他对组织领袖的个人忠诚和个人依赖。

传统虽然也有规章体系,但它的典章来自传统习惯,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个人关系、喜好偏爱、社会特权的基础之上。所以,尽管传统组织中也有法律制度,但不可能有法理权威。按照韦伯的说法,这种组织的司法是不规则的,组织运行缺乏工具理性。

韦伯在这里已经意识到了另外一个巨大的转型,但并没有对这个转型给予明确的论述,即领袖的制度身份和领袖个体之间的区分或者分化。简单地说,这个区分就是个人和个人所持职位的区分。在传统社会,人们不能对这两者区分开来,例如对部落首脑来说,人就是职位,职位就是人;一个人一旦获取一个职位,就倾向于把这个职位视为是自己的“私物”。

进入近代以来,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更是把此种现状表述得淋漓尽致。在没有做这种区分的情况下,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国主和大臣之间、上下级官员之间、官员和老百姓之间等,都表现为依附关系。近代官僚体系则不同,在官僚体系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职位之间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的关系,而非依附关系。

在西方,推动这个“分化”的便是近代民主。民主是为了什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很多人把民主视为一种可以实现人类各种价值的制度安排,例如政治参与、自由、政治平等和公平等等,而民主本身更是一种价值。另一方面,现实主义者并不认为民主具有这么伟大的价值,而仅仅是一种解决政治精英之间权力分配和权力移交的一种政治安排,只是一种技术性的安排。

19世纪两位意大利社会学家莫斯卡和帕累托提出了“精英循环理论”,从不同类型的精英循环来解释历史的变迁。在他们两人看来,不管什么样的政体(专制独裁、寡头、共和、民主等等),一个社会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即总是少数精英统治多数大众。

精英民主理论在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熊彼特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熊彼特也认为,民主政治并不改变一个社会结构的本质,任何社会永远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熊彼特批评了西方之前两百年间的主要民主理论,认为它们都是建立在不真实的、规范假设基础之上,都是空想,与事实完全脱节,民主理论更是不知道政治权力的真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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