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杰:也谈中国农村问题

时间:2018-03-09 09:0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观点碰撞

日前读了郑永年教授于2月20日在《联合早报》发表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文中所列农村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农村衰败、强人治村、村民自治权流于形式等,我深表赞同;但是对于他提出的解决之道我却不敢苟同。

郑教授提到,在中国农村问题上,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关乎于“集体组织”。此外,和村民自治制度相关,农民也享有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不过,所有这些权利仅仅是文字而已。也可以这么反问,如果这些权利真的存在,农村的现状为什么会变得那么严峻?“集体土地所有制”演变成为农村强人土地所有制。这是一种典型的集体土地管理者的所有制,并非农民的所有权。

农村中的“集体组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但是农民个体享受“集体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并没有因此而终结。

事实上,“集体组织成员权”的最大一项权利,就是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权利的存在,使农民可以以零成本取得宅基地,并建造自己的房屋。这大大降低了农民的生活成本。另外,“集体组织成员权”并不妨碍农民求学、工作、迁徙。剥夺农民享受一篮子权利的实际上是户籍制度。

村民自治权流于形式这一点都不假。但是,如果要把农民的自治权利没有被实现,和农村的衰败现状画上等号,这未免太过牵强。很简单,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中国的大学应该是最衰败的一个场所,因为大家都知道“村长大家选,校长从天降”。再者,城市居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吗?再放大到全国,宪法规定的很多公民权利如选举权、监督权、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也仅是文字上的。

因此,可以这样说,农民的权利没有被实现,只是中国没有实行依法治国在农村地区的表现形式而已。脱离国家层面的公民权利的实现,农民的各种自治权利的实现有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同理,“集体土地所有制”演变成集体土地管理者的所有制,也只不过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地区的表现形式而已。在这种制度下,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企业管理层的企业;城市的土地实际上也是政府及其主要管理者的土地。因此这也不是导致农村衰败的原因。

郑教授还说,农民权利的实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第一、给予农民宅基地的真正权利,第二,容许城市中产阶级进入农村,造就另外一个有能力的阶层,制衡原本的农村强人。

给予农民宅基地的真正权利,能否给农民带来实现权利的可能性,要分两种情况来说。第一种,宅基地使用权免费变为真正的所有权。我在前面已经说明农民依靠“集体组织成员权”零成本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现在这个零成本的使用权变成了所有权,零成本真正拥有宅基地,权利当然实现了;第二种,农民出钱购买本来可以无偿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场景就不全是那么美好了。那些农村的有权有钱者甚至是地痞流氓,还有那些想要出售自己宅基地的农民的权利都可以实现,因为前者可以取得多处宅基地,而后者也可以将仅有的宅基地变现。但是那些不打算出售或者不能出售自己宅基地的普通农民,还要为此付出一笔钱。权利不仅没有实现,反而生活更加拮据。毫无疑问,这部分农民恰恰是农村中的大多数。

赞一下
(1)
50%
赞一下
(1)
50%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