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知识界在“法”的领域所面临的困局是难以想象的。现实政治的变化无法用任何“法”的观点来解释,法学界似乎“迷失”了。这也是一种集体“迷失”,因为同样的现象也存在于所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现实彻底地否定了人们的所学、所思、所想、所预测。不过,如果从文明变化的角度来看,这种“迷失”不难理解。
在任何社会,一般说来,“法”是文明的沉淀物,而“法”的变化又决定着未来。然而,在“法”和“变化”之间存在着深刻矛盾。“法”是制度化的最终体现,也是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稳定的根本来源;没有“法”,没有社会可以生存得下去,即使是最原始的社会也如此。“法”的这种“保守”性质就和“变化”发生冲突,尤其是剧烈的“变化”。
顾名思义,“变化”就是不受“法”的限制,冲破“法”的限制。但是,“变化”如果没有“法”的限制,就会产生过大的不确定性,对未来产生恐慌。就中国的知识界而言,今天人们所面临的问题是“法”制约不了所发生的“变化”。现实的情况是,不管“法”怎么说,社会政治一直根据其自身的“法则”而变化着。
历史地看,每一个文明都必须实现“法”和“变化”之间的平衡,因为一旦失去这个平衡,社会政治就会失去平衡的根基。在很多文明,尤其是宗教文明中,“法”基本上是一个宗教概念。在西方,“法”的产生和宗教区分不开,可以说,宗教是“法”的来源。“法”的根源从“上帝”到“自然法”的转型,是西方近代最有意义的政治转型。不过,对渐趋世俗化的西方社会来说,“法”作为一种信仰则存留了下来。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著写的《法的精神》明显有这种意味。的确,如果对“法”没有这种信仰,世俗的人们总能找到各种方法逃避“法”的规制。穆斯林世界更直接,实行的是宗教法,政教合一,宗教即法,这种政治流传到今天依然如此。从“变”的角度来看,西方世界的“法”能够顺应客观形势而变化,没有阻碍社会政治的进步;而穆斯林世界的“法”为了“法”而“法”,很难适应客观环境的变化,导致社会政治很难现代化。
中国文明从一开始就不信教,即孔子所谓“敬鬼神而远之”。在现存的所有文明中,中国是最世俗的文明。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基本上不存在宗教文明中所存在的“法”。把西方的“law”翻译成中文的“法”,从一开始就有争议性。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即《法的精神》)一书时就指出,西方语言中的“law”在中文中可以找到不同的概念,包括“理”“礼”“法”“制”。也就是说,中文中的“法”只是西方语言中的“法”的很小一部分。的确,仅就中文“法”而言,“法”只意味着“刑”。历史上,“刑”先于“法”。传统上,政府掌管法律的部门就叫“刑部”。
法家和儒家的不同认知
中国传统统治阶级的两大思想体系即法家和儒家,对“法”具有不同的认知。法家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适用于任何个人,而儒家则反对“法”,认为统治者要用“德”来统治。在现实层面,这两家则做了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大妥协,“法”只适用于一般平民,而不适用于统治阶层,即“刑不上大夫”。“法”只是统治阶级的一种统治工具;或者说,“法”对统治阶级本身毫无关联。
如果这样,逻辑的结果就是统治阶级可以“无法无天”,随意作为。而“无法无天”的结果就是“法”与“变化”的失衡,“变”就会走到极端。而这种社会也是无法生存下去的。也就是说,统治者必须在“法”之外找到其他的方法来规制统治阶层的行为,使得社会政治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在这些“另外方法”中,严复所言的“礼”的作用是显然的,并且就其来源来说,“礼”多少和“神”发生一些关系,制约统治者的内心行为。《说文解字》中释“礼”曰,“所以事神致福也”,即“礼”乃是人们侍奉神灵,以求得福佑。郭沫若解释说,“大概礼之起于祀神,其后扩展而为对人,跟其后扩展而为吉、凶、军、宾、嘉的各种礼制。”传统上所说的“礼之三本”即是要处理好人与神、人与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对统治者来说,“礼”更具有约束老百姓欲望的功能。《荀子·礼论》中解释“礼起于何也”时说道,“人生而有欲”,为了满足欲望,就会发生争斗混乱。统治者为了避免这种局面,于是就制定了“礼”来加以约束。
总而言之,“礼”基本上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史记·礼书》中有一句很精辟的总结,“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制仪”。《管子》也强调“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