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年:中国的“法”与文明(2)

时间:2018-03-06 09:0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如果“法”是用来惩罚老百姓的过错,“礼”就具有“先发制人”的特点来引导和约束老百姓的行为。“礼”尽管对统治者也有些约束,但约束力不可说是很大。统治者行“礼”往往具有仪式性,是为了让老百姓仿效,便于自己的统治。

除了“礼”,严复所说的“理”和“制”也起到很大的作用,甚至是更具实质性的作用。在这个层面,人们可以把中国古代的图书分类方法中所说的“经”“史”“子”“集”视为中国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的集体精神结构。“经”与“史”在规范统治阶级,尤其是统治者行为方面起着类似西方世俗文化中“法”的作用。

《说文解字》解释,“经,织也。”“经”字的最初意义是指“织物的经纬线”,织物如果没有经纬,就难以成布。推广到政治领域,便是说,治天下之道,必须有纲领。《易经·屯卦》说,“君子以经纶”。《周礼·天官·太宰》说,“以经邦国”,注曰,“经,法也;王谓之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这里,“经”可以直接作“法”解,凡是古代圣哲言行政教之载在典籍,其能垂训而作“法则”的,都可以尊称为“经”。

在这方面,“史”的作用可以说和“经”是并行的。本栏上周已经对“史”中包含的“法”的功能进行了讨论。实际上,“经”“史”很难分离,“经”即是“史”。清代史学家章学诚说“六经皆史”;再进一步,人们可以说是“以史代经”。的确,“经”大部分内容就是“史”,是对“史”的经验总结,正如西方的《圣经》是历史一样。

这里讨论“礼”“经”“史”等中国文化中具有西方意义上的“法”的功能的方法,但这并不是说,中国传统找到了能够像西方的“法”那样的方法,来规范和制衡统治阶级。但这样的讨论至少可以说明,在传统皇权体制的客观条件下,人们是如何想方设法寻找一切可能,来规范统治阶级的行为。

进入近代以来,所有这一切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重要的变化可说是传统上所有这些试图规范统治阶级的方法都遭到了遗弃。在中国传统国家被近代西方国家击败之后,中国的政治和知识精英对传统国家形式完全失去了信心,改革不足以救中国,唯独革命才有希望。而革命就是要推翻旧秩序,既然是推翻旧秩序,就首先要抛弃这个旧秩序的文化根基。

新秩序的建立和稳定

什么是新秩序呢?新秩序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但就“法”而言,就是要建立西方式的法制和法治国家。近代以来,人们普遍接受西方的法律概念,并希望能够建立类似西方那样的制度。在这方面,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显得非常典型。“五权宪法”就是西方的“三权”(立法、行政和司法)加上中国传统的“两权”(监察和考试)。孙中山认为传统的这“两权”仍然可行,因此加在了西方的“三权”之上。自然,这种做法并非只是中国,亚洲各国都是如此。近代以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模仿西方来实现自己的现代化。

但是,在引入了西方式的“法”之后,人们很快就发现,西方的“法”在自己的国家根本没有文化根基,大量的“法”往往只停留在纸面上,不能发挥实际的作用。无论对精英还是民众,“法”往往是无能为力。尽管在话语层面人们能把“法”提高到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但在行为层面总是缺失对“法”的信仰和“法的精神”,只要有可能,人们总是要回避和逃避“法”的规制。

在“法”不能起有效作用的同时,其他传统的方法离人们越来越远。就“经”“史”来说,知识阶层完全失去了传统上对“经”的解读权,更失去了传统上的“史”权。传统上,即使皇帝也不会亲自干预知识领域。知识领域固然不能冒犯皇帝,但皇帝比较放心地把知识领域交给了知识阶层(即“士大夫”)。中国数千年历史,没有多少皇帝把自己所写的文章或者所说的话视为“经”的。《贞观政要》是唐太宗和大臣的对答,由史学家吴兢完成。但是,当吴兢完成此书上呈给唐中宗时,不但没有得到赞赏,反而被贬官。帝皇不直接干预士大夫阶层主导的知识领域,是传统统治方式的最重要一环。

但近代以来因为要革命,这种情况就难以为继。传统知识阶层的作用是维持,但现在的知识阶层需要为变化和革命提供支持。如此,政治和知识的关系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为革命,政治精英冲在前面,知识跟在后面。就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来看,这也不难理解。所有的实践总是先于理论的,因为所谓的理论(尤其是有效的理论)只不过是对实践的总结和概念化。因此,不难看到,近代以来,从孙中山先生开始,政治领袖提供了大部分“经典”,他们先于知识界总结着自己的实践,形成了理论概念。结果,知识界的地位大退步,往往沦落为领袖“经典”的注释者和解读者。

回到“法”的领域,在很大程度上,直到今天,人们仍然面临着近代以来的情形。尽管人们普遍接受了“法”的一些概念(例如“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一直在学习西方,希望像西方那样能够建立有效的法治,但西方意义上的“法”继续缺失本土的文化根基。或者说,人们努力学习来的东西很难生根,演变成自己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为了让“法”在本土生根,“法”本身需要发生变化,使得其能够在最低限度上和本土“接轨”。这也就是“法”的中国化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仍然处于剧烈的变动过程之中,文明仍然在演变,“变”仍然是社会政治的主体特征。这和巩固现状的“法”必然发生巨大的冲突。

这样一个“变”与“法”的矛盾,会在很长一段历史时间里继续下去。这也决定了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必然会长时间地处于困局或者尴尬状态。另一方面,就执政者来说,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在“变”与“法”之间达到一个最低限度的平衡,否则秩序的稳定就会成为一个大问题。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

(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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