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征房地产税,要考虑百姓“税负痛感”(2)

时间:2017-12-31 08:4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2.5%的房地产税最高税率,也引起了市场高度关注。

2.5%这一静态数字并没有多大意义,但如果将它和房屋价值连接起来,用乘号一乘,其结果就大不相同。

比如,对于中西部或县级城市,一套房屋假如价值50万,按照2.5%的税率一年缴纳1.25万元税款,如果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一套房屋价值1000万,2.5%的税率一年要缴纳税款25万,相当于一个一二线城市中产一年的收入。

这一税率,不管是对中西部城市还是北上广一二线城市,都非常高。

同时,在房地产没有进行交易(取得收入)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征税,实际上是对房屋所有者的工资或其他收入征税,高税率将会影响到房屋所有者基本生活情况。

其实,在开征房地产税的大部分国家中,税率一般只在1%左右。

比如,挪威的房地产税率在0.2%-0.7%之间,立陶宛和保加利亚的税率甚至不到0.01%,法国的为0%-1.5%,日本的为1.4%,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房地产税率由地方政府确定。

大部分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是按照低税率、加更多的抵扣抵免,来降低纳税人实际税负。比如,法国对纳税人的主要居住所给予30%的折扣,意大利对纳税人的每个26岁以下的子女减免250欧元,英国对单身的成年业主给予25%的税收减免等。

改革要给地方政府套上制度笼子

财政部长肖捷撰文透露,房地产税收改革将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其中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

笔者认为,在房地产税收改革中,下一步将会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但前提是要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征税的制度笼子,不能由地方政府“任性”征税。

所谓“按照财政缺口确定房地产税收税率”或许并不合适。因为,地方政府财税填充问题,并非短期就可解决,近年来实际情况表明,有的地方政府税收不够费来补,即使中央三令五申不准乱收费,但依然我行我素,乱收费尚未根本杜绝。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地方政府根据一年花销情况,倒推房地产税率,难保地方政府不发生无节制弥补财政缺口的现象,倘真如此,或将引发更大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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