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组”将召开第一次会议理由
我以为,在宪法日之后,不日就将召开“法治组”的第一次会议,可以说是水到渠成。其理由是:
第一,随着十九大上宣布要成立“法治组”,中外不仅很期待,而且坊间都认为是中共立志要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有关法治治理能力的一个契机和重大举措,有舆论指出:这个领导小组不是抓传统意义上对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等“政法口”业务部门的指导,而是要更好地把中共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领域、全系统,要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在依法治国方面的认识、思想和意志,形成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强大合力,与时俱进地作出一系列关系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不断发现推进依法治国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把全面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第二,法治组第一次会议,将就有关合宪性审查等提出指导意见。所谓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为此,有关法学学者已为此呼吁多年。有权威人士观察,中共在2012年12月4日举行了纪念宪法30周年大会,中领导人到场讲话,对1982年的现行宪法和宪法精神进行了解读;随后人大在2014年、2015年,又分别确立了“国家宪法日”与宪法宣誓制度。“合宪性审查”写入十九大报告后,成立伊始的“法治组”,更是“对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标志性意义”。
第三,法治组亮相的第一次会议,不仅会提出“议事规则”等程序性问题,很可能还会对“合宪性审查”做出“制度安排”,也就是如何审查,查什么等实质性问题做出规定。依笔者之见,很可能就是先将待审议事项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个部分:“事先审查”也就是立法公布之前的审查,“事后审查”则是在法律条文制定出来后,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与宪法不一致的地方。
如果说,当年李铁男在网民发帖举报后,国家能源局的时任新闻发言人还信誓旦旦地将“依据法律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再有这样的“案例”,举报人一旦真被“权势者”诬陷深陷囹圄,完全可以由办案法官依据宪法有关精神,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评判:是涉嫌诽谤、侵犯名誉权,还是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对公职人员正当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作为“事后审查”,如果不是2003年孙志刚被“收容致死”事件曝光之后,三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违宪的“收容劳教”还将在中华大地上延续下去。
第四,现在的反贪肃纪,如果“审查对象”是中共党员,依据的都是党内法规,就是“双规”。但是,对声称中共也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提法相违背,如是党员,依然是党内法高于法律,或许还高于宪法,这样就容易让外界产生困惑。正因为如此,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以“留置”取代“双规”,可以说是党内法与宪法精神指导下制定的法律法规的逐步“接轨”。不仅如此,更有学者指出:未来合宪性审查能够涵盖到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的行为、一些社会团体的行为、高级官员的行为,如此等等。可以说,虽未出声,但坊间人士,已经对第一次“法治组”的“亮相”,寄予厚望。
第五,十九大报告指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样的表述,既是对“恶法亦法”这样的西方传统所谓“正统”法治中一个观念的纠偏,也是对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从制度上、机构上的一个有效保障。保障善治。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第一次“亮相”并有效运作开始,我们对此充满期待。
今年的宪法日,各地开展了旨在弘扬宪法精神的一系列活动,如果将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审议活动也视作今年宪法日一系列活动的“预演”,可以发现,在十多项审议的议案中,就有《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项与法治有关,在深改组涵盖的范围中,法治问题之多,凸显需要“法治组”专门议事,难道不足以说明今年宪法日是“法治组”即将亮相的前奏吗?
据悉,2017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曾披露,仅在刚过去的2016年一年中,他们就一共接收了92件公民提出的认为违宪违法的审查建议。管中窥豹,这只是那些熟知宪法的大部分律师职业的,或者与法律相关人士的诉求。如果像许多中东欧和西方国家,如丹麦、挪威、俄罗斯,习惯上把宪法日当作纪念日和休息日,且早已开展“全民普法”机制的国家那样,中国也普及了宪法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相应活动的教化和推动下,假以时日,到2035年,依据“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古训,一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将会实现。
作者是中国英光咨询(私人)机构研究员、自由撰稿人
法治组亮相的第一次会议,不仅会提出“议事规则”等程序性问题,很可能还会对“合宪性审查”做出“制度安排”,也就是如何审查,查什么等实质性问题做出规定。